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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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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21.3333px]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size=21.3333px]   (一)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size=21.3333px]   (二)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size=21.3333px]   (三) 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size=21.3333px]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size=21.3333px]   (五) 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size=21.3333px]   (六) 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size=21.3333px]   (七)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size=21.3333px]  这需要群众共同监督,营造清风气正的廉洁氛围,共同打造廉洁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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