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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法院才是老赖们的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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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成天都在讨论老赖,但对老赖的定义却不是很清楚。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老赖现象实际上是我们国家诚信体系不够健全的一种现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社会上出现这么多欠钱不还的人,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当然也有法院的力量。

   出现老赖盛行的现象不外乎由于榜样的力量导致社会道德退步,造成人们想不赖都觉得对不起社会。(跟有些贪官说的一样,想不贪都感觉对不起制度)

   法院的奇葩判决误导人们的认知

   不管是山东辱母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还是广东许霆案取款机取款,因为取款机差错,也是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三年。还是我们自己身边的案件所得出的,那些奇葩的判决不可能原谅的不可能理解的不被人一般人认知的,其实最终的结果都是导致人们的认知错位。
南京彭宇案更是如此。即便在二审的时候庭审笔录彭宇曾经承认过确实曾经与老太太发生过接触,这一点最终在二审又达成了调解,什么叫做如果他是见义勇为,就不应当扶起来以后再继续的送到医院呢?难道见义勇为就只是扶起来就不能再往医院送吗?这已经是最低最低的底线了。

  法院误导当老赖光荣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母反复申诉,法院以无判决书不受理检察院力争不是王书金作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历时21年原审判法院以各种借口对不纠,宣告聂树斌无罪了,除去国家赔偿外,没有追究错案责任。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错杀人不需要偿命,而且连错案责任都不需要追究,很显然欠债不还钱也就天经地义了。

   人民法院一方面对那些欠债不还钱的老赖加大了力度惩罚,另一面但却对自己欠债不理直气壮,面对那么错案,面对申诉置若罔闻,对已经判决纠错的案件不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不是笑话吗?假如人民法院这个老赖的师傅能够从自身做起,实实在在纠正错案,对申诉该立案复查的复查,该再审的再审,该纠错的纠错,该追责的追责,社会上的那些小老赖还敢猖獗吗?

    所谓老赖其实就是一些不讲诚信的人,欠债不还嘛;但作为把守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都不讲诚信,错案不纠正,错案责任不追究,对明知是错案的申诉不受理,还有什么理由怪罪社会上的老赖们不讲诚信,欠债不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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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申诉状,洋洋洒洒数千言,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足以证明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关键是这些申诉状还附有相关人物、地点时间,鉴定,法律条文等充分的证据而且都有据可查。应该说,有些内容是值得可信的。但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法院却根本就不理会。这种法治社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笑话听了,谁都会喷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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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多么有意思的标题。
发表于 2018-7-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发表于 2018-7-8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审张三判李四,裁判文书出错牌,鸳鸯判决笑了谁,是渎职,是枉法,还是其他原因莫办法?
我知道从古至今“民告官”难于登天,所以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拿鸡蛋去碰钢板的。我于20162月在一开发楼盘购买了一些门市和住房,经南江县房管局网签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南江县房管局在201610月,应开发商单方口述“买受人未足额按期支付房款”申请解除网签,房管局在没有通知我本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在网络监管系统中解除了我所购的门市和住房,解除网签后开发商立即将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南江县房管局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知情、参与、听证等基本权利。
我于20171月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庭3次历时6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南江县房管局行政违法”;南江县房管局终于明白了以自己的行政权力难于和法律抗衡,开始动用了一切“诉讼”资源提起上诉,二审受理3个月后以“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卷宗于201711月初返回南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院说年底结案压力大,此案延到20181月立案,我们早点给你判也是一样的。但结果依然是8个月抵满,裁判结果更是让人哭笑不得“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非常个性化,由于不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性文件做支撑,所以全文口语论述,处处自相矛盾,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事实、基本的常识性概念都敢故意认定错误;更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敢有意违背:
1、把本案中的“增量房”认定为“存量房”,这两个网签的区别大得很;
2、把南江县房管局认定为事业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3、民行混同,审行政,裁民事;
4、裁定书前面确认了本案审查“房管局解除网签违不违法”的审判焦点,裁定书的后面又变成了“这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一审实体判了“行政违法”,二审确认了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诉讼主体适格,就事实部分发回重审,重审怎么能又从“审理与判决”阶段返回到“起诉与受理”阶段呢?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严谨科学的,违者不通;
5、庭审流于形式,法庭上提交的是“增量房”证据资料,法庭辩论的是“增量房”纠纷,裁判文书分析论述以及裁判结果却又变成了“存量房”的纠纷。法庭上提交和辩论的是“行政违法与否”的证据和观点,裁判结果又变成了合同是购房,还是借贷担保的民事分析与裁判;
6、裁定书在质证阶段就以其中的一份证据做出了“本院认为网签不是行政行为”,但裁定书的后面在“本院综合认为”中又用了近2页的篇幅来分析讨论“网签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呢?”这个主要的焦点问题。首先设定了结论,再去想办法通过推演使该结论成立,违背了基本的法学原理。
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
但现实中:我现在已被这个案子拖得精力疲惫、山穷水尽,有人劝我别打行政官司了,改打民事官司,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我也多么希望这样啊,“民告官”就算能赢也要“上刀山下火海”!但我一旦改为起诉民事,行政诉讼依法就永远不能打了,而且民事诉讼,最终我也只能赢一纸空文。
也有朋友劝我,这个行政官司要打就要请国内顶尖级的律师,但我深知这个官司不是律不律师的问题,因为案情太简单太清楚太明显了,更何况我也无力支付这场旷日持久的律师代理费用,我坚信“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位”!所以想求助于社会上热心推行我国行政诉讼建设步伐的仁人志士不惜赐教“我该怎么办”?在此首先深深的鞠一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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