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审张三判李四,裁判文书出错牌,鸳鸯判决笑了谁,是渎职,是枉法,还是其他原因莫办法? 我知道从古至今“民告官”难于登天,所以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拿鸡蛋去碰钢板的。我于2016年2月在一开发楼盘购买了一些门市和住房,经南江县房管局网签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南江县房管局在2016年10月,应开发商单方口述“买受人未足额按期支付房款”申请解除网签,房管局在没有通知我本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在网络监管系统中解除了我所购的门市和住房,解除网签后开发商立即将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南江县房管局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知情、参与、听证等基本权利。 我于2017年1月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庭3次历时6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南江县房管局行政违法”;南江县房管局终于明白了以自己的行政权力难于和法律抗衡,开始动用了一切“诉讼”资源提起上诉,二审受理3个月后以“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卷宗于2017年11月初返回南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院说年底结案压力大,此案延到2018年1月立案,我们早点给你判也是一样的。但结果依然是8个月抵满,裁判结果更是让人哭笑不得“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非常个性化,由于不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性文件做支撑,所以全文口语论述,处处自相矛盾,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事实、基本的常识性概念都敢故意认定错误;更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敢有意违背: 1、把本案中的“增量房”认定为“存量房”,这两个网签的区别大得很; 2、把南江县房管局认定为事业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3、民行混同,审行政,裁民事; 4、裁定书前面确认了本案审查“房管局解除网签违不违法”的审判焦点,裁定书的后面又变成了“这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一审实体判了“行政违法”,二审确认了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诉讼主体适格,就事实部分发回重审,重审怎么能又从“审理与判决”阶段返回到“起诉与受理”阶段呢?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严谨科学的,违者不通; 5、庭审流于形式,法庭上提交的是“增量房”证据资料,法庭辩论的是“增量房”纠纷,裁判文书分析论述以及裁判结果却又变成了“存量房”的纠纷。法庭上提交和辩论的是“行政违法与否”的证据和观点,裁判结果又变成了合同是购房,还是借贷担保的民事分析与裁判; 6、裁定书在质证阶段就以其中的一份证据做出了“本院认为网签不是行政行为”,但裁定书的后面在“本院综合认为”中又用了近2页的篇幅来分析讨论“网签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呢?”这个主要的焦点问题。首先设定了结论,再去想办法通过推演使该结论成立,违背了基本的法学原理。 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 但现实中:我现在已被这个案子拖得精力疲惫、山穷水尽,有人劝我别打行政官司了,改打民事官司,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我也多么希望这样啊,“民告官”就算能赢也要“上刀山下火海”!但我一旦改为起诉民事,行政诉讼依法就永远不能打了,而且民事诉讼,最终我也只能赢一纸空文。 也有朋友劝我,这个行政官司要打就要请国内顶尖级的律师,但我深知这个官司不是律不律师的问题,因为案情太简单太清楚太明显了,更何况我也无力支付这场旷日持久的律师代理费用,我坚信“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位”!所以想求助于社会上热心推行我国行政诉讼建设步伐的仁人志士不惜赐教“我该怎么办”?在此首先深深的鞠一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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