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投诉7月4日15:15左右,前往双流区公兴派出所办理迁户业务,需要在2楼消防办公室办理登记,该地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爱搭不理,且未为其办理业务就要让其离开一事。 事情经过: (1) 办理户籍的工作人多咨询几个不清楚问题就显得很不耐烦; (2) 一楼大厅的两个工作人员,在咨询“一标三实办公室”在那里时,一个问死不开腔,而另一个大声的爱搭不理的说了声“二楼”(大街上摆地摊的大爷都比你们服务意识高得多); (3) 二楼爱搭不理的制服民警(投诉对象)将其带到消防办公室办理登记,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不在岗,而是一位便衣女士在为爱搭不理的制服民警办理私事。本人描述为:九龙仓业主,家具以购买齐全达到入条件。主要是为小孩上户,由于上班较忙马上到截止时间了,房屋必须入住后才能进行核实登记的话明天(7月5日)就可搬进去。便衣女士让本人出示身份证代为登记叫本人留下话电话号码,并没作相关记录而是继续在给爱搭不理的制服民警办理私事。就在继续等待便衣女士为本人登记时,爱搭不理的制服民警就要让其离开,并说:“你可以走了,该干啥就干啥去”; (4) 本人最预约实地进行核实时间为7月6日,而今天7月11日也没有任何人前来实地进行核实。 这就是你们公兴派出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请问你们工作人员为老百姓这种态度服务,这叫为人民服务吗?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请问你们做到了几点?是一名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吗? 你们在处理此事上还有什么可包装的?你们的处理人员是怎样调查的?处理人员与本人已核实事情的经过(处理人员的态度也不杂的),处理事情更是敷衍了事(1、我是华府天骄小区吗?;2、房子正在装修吗?3、当天在办公室是你们回复内容中那样描述的吗?)。应该醒醒了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是首要的。难道这就是双流区公安系统的通病吗? 没有老百性来办事,就连你们工作岗位都没有,请问你们有什么拽的理由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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