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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新闻]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西昌市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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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西昌市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被判刑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伍某先后纠集马某、沈某一、沈某二等人,准备藏刀、匕首等作案凶器,在本市酒吧、歌城等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主要犯罪事实

2015年8月1日12时许,沙某等四人在歌城唱歌,与之前有矛盾的伍某在歌城门口相遇,伍某让王某将随身携带的藏刀给他后追砍沙某等人,两人在互相追砍中造成包括路边行人姚某在内共4人被砍伤。2016年1月30日晚上22时许,胡某等人在西昌市小天鹅对面酒吧喝酒,碰巧伍某、沈某二等人也在。随后伍某等人去到另一酒吧喝酒,其余人到歌城唱歌时,胡某告知王某以后和伍某尽量不来往,此话引发王某不满,王某将胡某的话告诉伍某。31日凌晨1时许,双方在歌城门口发生斗殴,伍某用刀将胡某左手砍伤。2016年6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办事处负责人周某租住在西昌市胜利南路。该公司因有一笔工程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给投标人肖某,肖某电话告知伍某,要求安排手下人员帮忙收账。伍某答应后,带沈某一等10人到场后,肖某对收账之事作了安排。6月22日至29日,伍某等人24小时逗留在周某房内,一直跟踪周某,并以语言辱骂、外出跟随、不让睡觉等方式逼周某退还保证金。周某夫妇报警后,得以脱身离开西昌。2017年4月9日23时许,伍某、沈某一、沈某二、马某在名店街酒吧喝酒,用刀、啤酒瓶等无故将邻桌喝酒的陈某、宋某、刘某造成“轻伤一级”。2017年6月28日凌晨2时,吴某一过生日,邀请吴某二等10余人在海河天街酒吧喝酒时,遇到同在该酒吧喝酒的伍某、沈某二等人。沈某二与吴某二有旧怨,相见后,伍某、沈某二、苏某、“小波”、“小胖”等持刀将吴某一、吴某二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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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伍某长期纠集马某、沈某一、沈谋二等人在本市酒吧、歌城等场所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伍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依照“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应当从严判处。

来源:西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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