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们习惯性地称之为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新刑诉法的总则当中,以提纲挈领的形式宣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强化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履新,力推司法公信力建设,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了最高院对待冤假错案的基本态度,正如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最高院对冤假错案说不的态度,是符合新刑诉法修订的价值与精神的,值得肯定,以下便由笔者对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层面上的积极意义进行一番阐述。
一、新刑诉法的积极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新刑诉法总则当中,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新跨越
其实,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一直是一对相互依存、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过去,我国司法活动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效率,对公民诉讼权利,确切的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奉行“命案必破、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不惜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断采取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造成了众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其内容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这次总则的修订,是继04年人权入宪后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是我国人权事业的新发展,是将带有宣传色彩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抽象指导作用的宪法人权保障原则通过刑事诉讼法这部基本部门法做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及阅卷范围
(三)在证据规则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得到了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完善,是新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四)引入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限制
(五)规范侦查机关的审讯环节,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
二、践行新刑诉法的理念与精神,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确保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刑诉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适应时代的发展,顺应时代的潮流,我们要践行新刑诉法的理念与精神,把尊重与保障人权贯穿始终,努力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让司法回归其公正的本质属性,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信力。
(一)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其他配套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也陆续颁布。针对新刑诉法当中需要明确的规定,其他配套法规作了相应的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搭建起来了,做到了有法可依,与之相对的便是,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应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禁止司法人员违背法律的精神去适用法律;在法律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司法人员应践行新刑诉法的理念与精神,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对法律有疑问,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暂停案件的处理,提请有关部门对法律的疑问作出解释;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时候,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
(二)转变司法理念,坚持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伴随着新刑诉法的施行,司法人员应从主观上转变过去陈旧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全国司法系统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司法理念”教育,向司法人员传递“保障人权”的意识,宣传冤假错案的产生所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危害,纠正过去为打击犯罪可以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错误观念。只有当一切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状态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让公权力在阳光透明下行使
过去,更多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源头处于侦查阶段,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赋予了自身职权行为更多的封闭性、秘密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约束侦查权力的规范行使,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让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立案、提请逮捕等方面存在问题,对于重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引入公众媒体的外部监督力量,让公权力在阳光透明下行使,避免司法腐败。
新刑诉法的施行,是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又一次突破性进展,预示着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逐渐走向科学和文明。“保障人权”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从尊重人的生命、自由的价值出发,杜绝冤假错案的再度上演,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应是我们永恒的价值追求与工作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