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针对这种规定,很多网友表示不解和疑惑。
“人民法院把自己当成居委会大妈了,这是角色认知错乱吧。”
“为什么不设结婚冷静期?”
“这种粗暴操作严重干涉了离婚自由,也加大了管理成本,更不能保证因家暴离婚的受害者在冷静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和这些年逐渐升高的离婚率息息相关。中国的离婚率 已经高达2.8%,排名全球第十位。
与此同时,结婚率却呈下降趋势。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的结婚人数301.7万,对比去年同期下降5.7%。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什么益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本来就有进行调解的义务,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调解的手段。很多年轻人离婚都是冲动离婚,冲动型离婚被冷静期劝阻之后,撤诉也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其实不能说是干涉婚姻自由。很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冷静期制度,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情感缓冲期,引导双方珍惜婚姻与家庭。
其实我觉得,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法院如何执行很重要,比如如果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绝对不应该给予冷静期。法院不能一味地“劝和不劝离”,应该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些人因为家暴、冷暴力已经在婚姻里苦苦挣扎了,再增加一个离婚冷静期,只是延长噩梦时间而已。
你认为四川应不应该也设置离婚冷静期,来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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