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反映郫县交警就是牛,市长信箱奈他不何,郫都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郫都区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4日15时40分巡查至犀浦镇恒山北街时发现川AS970N小型轿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由于2015年郫都区未开通有非现场执法(电子警察移动抓拍),交警大队在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时先行拍照后并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备注:该当事人在温江区也同样有一起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温江区也同样未开通非现场执法)。 由于该交通违法的照片有保存期限,该当事人一直未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导致了该交通违法一直绑定在机动车车主上。 交警大队在2018年7月两次接到了该反映人在市长信箱的留言,交警大队在接到后立即联系了来信人,并告知了相关的处理程序。同时,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主任当日也接待了该当事人,当事人称自己未看到照片坚决不承认自己乱停乱放过。最终,交警大队告知了其走相关的法律程序,先处理了该起交通违法后再向郫都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郫都区公安分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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