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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的冤假错案多且纠正难,原来真有鬼抱住了钟馗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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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在四川省巴中市的冤假错案那么多,且申诉难、纠错难?原来真是有鬼抱住了钟馗的腿。

看原四川省巴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罗保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啥都清楚了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9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保福,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曾任巴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巴中市平昌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保福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保福及其辩护人彭仕喜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保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人民币16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罗保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罗保福收受肖某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罗保福虽做过有罪供述,肖某亦做过送给罗保福20万元的陈述,但二人的陈述存在反复,且罗保福所做的有罪供述中如何为肖某谋取让XX酒店通过消防验收的行为,与收集在案的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故该笔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予认定。罗保福及其辩护人彭仕喜辩解、辩护称指控其收受肖某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不实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罗保福及其辩护人彭仕喜辩解、辩护称指控2016年3月罗保福收受杜某1所送2万元,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杜某1谋取利益,不应计入受贿金额。经查,杜某1因罗保福在平昌任职期间对其在平昌的承建工程提供关照,多次向罗保福送钱,2016年罗保福虽已调到巴中市工作,杜某1基于罗保福以前对其关照以及以后利用其在政法委任职的职务便利继续对其关照而送现金2万元,罗保福明知杜某1无其他送钱理由而予以收受,其行为属于受贿行为,该2万元依法应当计入受贿金额。该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彭仕喜还提出罗保福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罗保福到案后,对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未积极退缴受贿所得全部赃款,辩称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予以认定,其余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保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罗保福退缴的人民币八十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罗保福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一万九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罗纪才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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