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批捕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的罪名是不是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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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古人诚不我欺。
批捕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的通报一出,立马在朋友圈里刷了屏。
看看新闻后面的评论,清一色的支持。
既有首战告捷的欢呼,也有对未来判决的期待,一片喜庆的气氛。
而那些看穿了一切的法律人,有的气炸了肺,有的气大了胸,激愤之情久久不能平复。
你要问为啥?
因为这个批捕的罪名实在是太轻描淡写了。
生产、销售劣药罪!
What fxxk !
你们确定不是在逗我们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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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下法,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这是个结果犯罪,无后果不犯罪。
也就是说就假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高某芳等人甚至有脱罪的可能。
疫苗致死这个事儿,取证还真有点麻烦,注射疫苗后现在活着的人都没问题,注射疫苗不在的人如果当初没有打官司,估计取证这一块儿也还是大问题。
因为疫苗无效致死,会有人不打官司吗?
我告诉你们,不仅是会有人,而且还会有很多人。
尤其是很多农村的案例,他们很多都选择了认命,一方面因为即便有效的疫苗也不能做到100%防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很多生活在农村的人他们在知识、资金和时间方面都没有维权这个能力。
再来看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这个罪撑死了就是个无期徒刑,就是他们生产的疫苗造成了成千上万的人死亡,你把证据拿得死死的,最后也就是判个无期徒刑。
嗯,住个十几年出来还可以继续做假药卖假药。
而要是拿不到什么特别严重的证据,那么高董事长可能还真要脱罪了,或者撑死也就是住个三五年,三五年出来后还是一条好汉!
我想你们都看出来了,以这个生产、销售劣药罪来对高俊芳们追责,实在是太便宜了。
是的,太便宜了,便宜到我差点都要按捺不住自己的阴谋论了。
没事儿,我还能忍,坚决不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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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现行的刑法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追究高俊芳们的刑事责任,那么我坚决不写这样的文章,但是事实是,现行刑法中分明有更合适的罪名躺在那里等高俊芳们已经好久了,这次本该到了他们发光发热的时候,你们却弃之不用了。
啥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为啥说这个罪名更合适?
其一,这个罪名刑期更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的话,刑期方面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时代的新期待。
其二,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针对疫苗致死很难取证这个现实情况,以一个行为犯的罪名来追责更容易,毕竟有些结果已经再也找不到了。
其三,高某芳等人的所作所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使用过期的原液生产狂犬疫苗,生产结束后不检验效果直接销售,对于治疗病死率100%的狂犬疫苗搞这个事情,这让没有学过法的人民群众来看,他们也知道在这两个罪名中间该如何取舍?
你们要是不信的话,我可以在文章末尾发起一个投票。
还是得了,省得被人说干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