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男子被撞身亡却抓不到肇事者 过路9辆车全要担责 http://news.163.com/18/0802/10/DO6QQ13O0001875P.html
新闻大意:
2016年1月26日19时许,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案发后,汕尾当地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都存在肇事嫌疑。
该起案件先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
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属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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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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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闻,不是很懂法律的我有两点疑问:
1、作为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中,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否是“共同参与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但在本案中,九名司机一是并没有被证明为相约一起上路,二是就算相约一起驾车上路,是否符合“共同参与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条件?
以此推论,是不是只要开车上路,就构成“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再往下推,是不是修建公路的部门和建筑公司、以及汽车制造厂也构成“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法院判决: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其他八辆车没找到所有人和驾驶人。
在信息咨询如此发达的今天,其他8辆车为什么查不到相关信息?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尽责追查、或者本应安装摄像头的地方没有安装、或者安装的摄像头损坏失修,这是否应是相关部门的责任?
有熟悉相关法律的吗?分享一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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