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由:
2000年11月12日熊医生受当地卫生院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 宫收缩乏力,术后由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1、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王XX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将判决交付执行)。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院长审查签字期间,法院变更了合议庭成员,指派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一: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刑事裁判;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书上只有合议庭成员署名,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上署名)。熊医生对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反复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坚持不再对申诉复查”。
二:熊医生的申诉理由
1、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如果同一事实可能构成新罪名的,人民法院只能就起诉罪名不能成立作出裁判,由检察院变更罪名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2: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违法变更合议庭成员,更不能指派第一个审判程序的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第二次再审。
3: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就算是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适用监狱程序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也没有告知过熊医生,更没有熊医生承认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经熊医生最后陈述;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还没有经过举证,质证。
4:案件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医疗事故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作出时间是2012年,这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审理及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时依据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
5: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结果,一是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既然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法认定患者的死亡结果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医疗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哪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
三:两个需要巴中市中级法院正面解释的法律问题
1、刑法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应在一审判决作出时停止,不是立案受理后就停止。 刑法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和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追诉时效延长,因此侦查机关立案和法院受理案件不产生追诉时效停止的效果。追诉时效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停止。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一旦完成,追诉权即因此消灭,对于行为人即不得加以侦查或者审判。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见于刑法第87条、88条、89条。第87条规定了追诉期限,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第89条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起始计算时间,没有说明到何时停止。198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认为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虽未明言,但从否定1982年解释“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的意思来看,可推定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至于审判期间均连续计算,直到作出判决时为止。 刑法第88条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反向解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逃避审判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许立法者并不认为已经进入立案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个问题,所以未加规定。假设立法者认为87条的追诉时效停止当然包括立案、起诉和审判的每一环节,那么立案后的案件当然停止追诉时效,已经停止追诉时效的案件根本不必考虑时效延长。因为案件只要进入立案程序追诉时效停止,无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都无关紧要,根本无需考虑行为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只有88条第二款关于司法机关怠于履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才有必要,第88条第一款纯粹是画蛇添足。依通常的理解,刑法不大可能规定无谓的条款。因此善意的理解是,在侦查机关与法院已经开始正常履职,启动侦查程序或者受理程序后,行为人以其恶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侦查机关立案后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怠于履行侦查职能或者审判职能,或者案件在当时条件下确实难以侦破,或者是侦查机关无能,在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况下,则侦查过程中不生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案件如超过追诉期限不得追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是明目张胆的违法。
2、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只能依法重新鉴定,不能强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001年通江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1、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王XX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死者家属、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对鉴定没有异议,没有申请或者委托重新鉴定,而是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重新进行鉴定,也可以死者家属的身份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就是不能对这件需要经过专业性技术鉴定解决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案件(严格地说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经专业技术鉴定解决了这一专门性问题不服)不依法鉴定,就独断专横地作出判决。因为法官并不懂医,对医学专业知识是外行,不能作出评判,只能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未经鉴定出患者死亡原因,未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强行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是明目张胆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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