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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11月16日起成都将逗硬:这22种犬类限养区内不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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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1月16日起,公安机关将对成都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工作。
  为营造文明卫生的宜居环境,今年10月份,成都市犬只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广大市民温馨提示:即日起至今年11月15日,请未经批准在成都市限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将犬只送出限养区饲养或自行送至动物保护中心寄养等方式,妥善处置禁养犬只。
  今年11月16日起,公安机关将对成都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工作。
  按照@蓉城犬管的官方解读,成都市的限养区范围包括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和高新区,以及其他区市县划定的限养区域。
  成都市犬只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还提醒,养犬需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养犬登记证》,并为犬只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门须系犬绳,防止犬只暴冲、惊扰、扑咬等情况,并随身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也就是说,11月15日就是成都市限养区内居民妥善处置禁养犬只的最后期限。从11月16日开始,公安机关将“逗硬”对成都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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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主城区禁养的22种大型犬、烈性犬


===========此前报道============
德牧再咬人!男子被扑咬10分钟险丧命,然鹅狗失踪了……

德牧是上海明令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但该小区一位居民却长期养在家中,经常带着它在小区儿童乐园内“放飞”训练,不牵狗绳、不戴口罩。尴尬的是,当民警上门收容这只德牧时,这只伤人狗竟被狗主人藏匿了。而依据目前相关法规,后续怎么找到狗,以及对狗主人故意藏匿的行为该怎么处置,公安部门着实“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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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烈性犬突然袭击持续扑咬十分钟


时隔二十余天,王先生仍对被袭击的瞬间历历在目,至今心有余悸。新民晚报记者见到他时,其背部、手臂、腹部、腰部等多部位抓痕明显,右足骨折无法站立,整个人十分虚弱,只得侧卧在沙发上休息。而他家中的一条雪纳瑞也没能逃过这一劫,在与德牧的“斗争”中,小狗全身伤痕累累,多处出血。

王先生回忆,8月6日清晨6点半,他在小区内遛狗,全程牵着狗绳。行至小区一期儿童乐园旁的地下停车库附近时,突然一只成年德国牧羊犬冲到面前,对他突然袭击,令人措手不及。“一直往我身上咬,我都站不稳了。”

王先生向记者描述,这只德牧站立起来高度约有170厘米以上,体型庞大,无论他如何挣扎都无济于事,最终被扑咬在地,鲜血直流。由于咬人狗动作凶猛,小区保安和围观居民无人敢上前帮助,场面一度失控。

更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咬完人后,这只德牧又扑向了他家的小狗......“嘴巴死死咬住我家小狗的半个脑袋,不停地甩动。”

王先生护狗心切,爬起身用力掰开德牧的嘴巴,不想双手却被德牧再次撕咬。“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回想当时的那一幕,王先生仍充满恐惧。

一位事发时在现场的小区居民回忆,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十分钟,直到咬人德牧的主人到场才得以停止。之后,小区居民帮王先生报了警。

屡教不改!涉事德牧经常“放飞”曾有乱咬“前科”

记者采访小区多位养狗居民得知,这只咬人德牧经常在小区儿童乐园内进行“野性”训练,主人还不牵狗绳。在事发一个多月前,这只德牧就咬伤过王先生家的小狗,当时同样没有牵狗绳。王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第一次被咬伤时,她对德牧主人再三强调,今后带狗外出要牵狗绳,放开狗绳遛狗要去专门的场所。然而,对方却认为,儿童乐园是封闭场所,可以放开狗绳遛狗。

事发后,小区物业在楼道内张贴公告,提醒居民文明养狗,出门时给爱犬拴上狗绳、佩戴口罩,防止惊吓到孩子。但如何制止这种行为,避免再有狗咬人事件,小区物业负责人坦言只能规劝,没有强制手段制止此类行为。
  
无计可施?警方上门收容烈性犬却不见其踪影

德国牧羊犬名列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8月24日,记者从徐汇警方了解到,8月7日上午,涉事双方接受调解,但未果。其间,民警多次上门准备收容这只违规饲养的德牧,但狗被狗主人藏匿,无法找到。据了解,根据现有法规,若出现狗被藏匿的情况,公安部门后续该怎么办,法规中未作进一步明确说明。这意味着,咬人狗是送掉了还是藏掉了,想不想接受处理,在王先生的这次事件中,全由对方狗主人说了算。

那么狗主人是否要受处罚?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就本案而言,法律人士表示,主观上养犬人未构成放任或驱使,情节远远没有构成犯罪,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王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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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成都三岁男童杨杨被两条散养犬咬伤头部,狗主人赔偿两千元后失联。时隔5个月,杨杨的后续治疗费无人承担,狗主人和遛狗者互相推诿称对方是狗主人,男童母亲决定将二人告上法庭。读者建议:狗外出应戴能识别身份的狗牌,无牌按无主狗处理,这样才能既找到主人,又确保“有狗必办证”。

>>男童被两只恶犬扑咬

杨杨的奶奶王阿姨回忆,3月11日下午,她牵着孙子从小区旁的花园经过,突然一只黑白相间的大狗从后面将杨杨扑倒,咬住其后脑勺。就在王阿姨慌忙赶狗时,另一只黄白相间的大狗跑来,撕咬杨杨的右耳。两只咬人的狗都是美国恶霸犬。

杨杨不停哭喊,王阿姨急得大叫“谁家的狗咬人了?”这时,遛狗的李某赶来将狗制止,称其女友林某是狗主人,自己只是帮忙遛狗。王阿姨说,当时两只狗都没牵绳和戴嘴套,她扣留李某身份证后,与众人一起将杨杨送往医院。

>>二人赔偿2000元后失联

第二天,在成都双楠派出所民警协调下,李某和女友林某现场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并与王阿姨签订协议,承诺还要支付后期治疗费用。

男童母亲张女士告诉记者,杨杨被咬后伤口化脓,治疗了一个多月。林某曾多次表示“先治疗,后面一起结算”,当张女士提出5000元后续赔偿后,却再也联系不上二人。

>>二人相互推诿对方为狗主

记者辗转联系到李某和林某,二人称,因狗咬人的事已分手,当时咬人的两只美国恶霸犬已被卖掉和送人。

女子林某称,买狗和赔偿都是她出的钱,但狗是李某在养,他是狗主人,后续赔偿的事应找李某。

男子李某则称,林某才是狗主人,已赔的两千元足以支付杨杨的医药费,不认可张女士要求的交通费、营养费等,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男童母亲欲起诉二人

杨杨的近期照片显示,其后脑三处疤痕,因毛囊受损,头发不会再长。其母亲张女士认为,这些疤痕定会给孩子带来影响。她决定对孩子伤口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书出来后,就起诉二人。张女士说,要给不文明养狗者一个警示。

>>律师:狗主人和遛狗者都应担责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狗伤人事件中,狗主人和遛狗者应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由两人自行协商。

>>读者:像管车牌一样,落实给狗戴牌

但狗伤人事件中,往往找不到狗主人是谁。《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早有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犬只进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即“狗牌”),同时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本月11日,四川手机报率先报道“成都华润二十四城13岁男孩遭恶犬扑咬”,引发近1800万人阅读关注。此事件也因狗未办证和未佩戴具有身份标识的狗牌而找不到狗主人,遛狗者称自己无业无法垫付医药费,赔偿问题曾一度陷入“僵局”。

关注此事的多数读者认为:只要有狗牌,证明一定是进行了犬只登记有证的狗狗,狗外出时只要戴好狗牌,无牌的按无主狗处理,这样就能既找到主人,又确保“有狗必办证”了。

读者陈女士:狗牌应由官方统一制定,通过狗牌一眼就能认出是家养狗还是流浪狗,一旦发生纠纷,能在事发现场就找到狗主人。

读者田女士表示,应该像管理车牌一样,落实给狗戴牌,违者严处。

动画片《猫和老鼠》有一集讲述了,狗没戴项圈无法证明身份将会被处理。野狗得知后,为求自保,与家狗展开了项圈争夺战。滑稽的动画情景折射出国外对养狗的严格规定。

你觉得应该如何管理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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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两犬,伤人事件连发
伤人/ 3岁女孩被咬,“额头上全是血”

  19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天台村三岁女童小玉书出院回家两天了,头上的伤疤仍然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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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忆13日上午孙女被狗袭击的一幕,小玉书的奶奶谢红珍仍然心有余悸,也掩饰不住伤心。孙女3岁,因为大儿媳妇樊元春身体问题,孙女自出生以来就一直由奶奶照顾,婆孙俩形影不离。“我走哪里都把她带着,就怕她受点什么伤害。”

  当日上午,谢红珍带着孙女上山摘冬瓜,11时左右,婆孙俩回到家里。谢红珍记得,她背着冬瓜进屋时,儿媳樊元春刚好提垃圾出门。因为已回到自己家里,谢红珍完全没有预料到接下来发生的惨剧。“刚把背篓放下,就听到孙女在屋外大声哭喊。”谢红珍赶紧从屋里跑出来,看到樊元春提着垃圾桶往家里走,小玉书满脸是血地站在屋外核桃树下。

  “娃儿怎么了?”谢红珍一边跑向小孙女,一边大声询问樊元春。“给狗咬了!”樊元春回答时,谢红珍已经把孙女抱进了怀里。“看到额头上全是血,我用手抹,手上粘满了血。”谢红珍顺着媳妇的手指,看到远处的田埂上有条个头瘦小的棕黄色土狗。谢红珍已被孙女的惨状吓得号啕大哭,抱着小玉书朝土狗追去,她想弄清楚是谁家的狗。

  这一幕,恰好被坎下的邻居喻家荣看到。“谢红珍抱着娃儿边跑边哭,说娃儿被狗咬了。”喻家荣告诉记者,当时他隔得有点远,但仍然可以看到孩子头上很吓人的伤口。“额头上的血不是往下流,而是往外飙 (飞溅)。”喻家荣说,几十位邻居闻讯赶来,经核实,伤人犬只不是本组村民家的狗。

  天台村大院组组长田天彬被喻家荣从坡上叫回来,赶紧骑摩托车将婆孙俩送往思坡镇卫生院。因伤情严重,镇卫生院给孩子处理伤口后,叫谢红珍马上送孩子到医院抢救。几经周折,小玉书最后被送进了宜宾二医院,当日下午进行了伤口缝合。

  8月17号,小玉书出院,伤口没有拆线。8月19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赶到小玉书家,孩子正拿着父亲的手机给自己额头的伤疤拍照。事隔一周,小玉书仍清晰地记得被咬的场景,她指着门前的核桃树对记者说:“野狗在这里,跑到家里来咬我。”

  小玉书被咬伤时,距离思坡镇小龙村村民杨伟被比特犬咬伤,仅仅过去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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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 组织打狗队,捕杀无主犬只

  本镇辖区接连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引起了思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据喻家荣回忆,小玉书被咬伤的第二天,派出所的警车就开进了大院组的村道,还来了三辆小汽车,几辆摩托车,十几个人的打狗队伍。

  田天彬还记得,咬伤小玉书的流浪狗还咬伤了大院组三户人家拴养的看家狗,以及几只鸭子和一只鸡。当日镇上来的打狗队,将三条受伤的看家狗、受伤鸡鸭全部捕杀,并挖坑消毒后深埋。但咬伤小玉书的狗,并没有被找到。

  思坡镇提供的资料显示,早在8月4日杨伟被比特犬咬伤后的第二天,镇上就展开了“夏季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思坡镇党委、政府组织派出所、畜牧兽医站、安办联动,针对辖区内群众遛狗未拴绳、狗随地大小便、任意让大型犬乱跑撒欢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针对无人饲养的野狗、烈性犬只等一律灭除、消毒、掩埋。

  小玉书被咬伤后的第二天(即8月14日),思坡镇党委书记周浩和派出所所长张勇亲自带队,在会诗村、心宁村(比特犬伤人村)、天台村(小玉书被咬伤村)及东坡社区开展专项行动,对流浪狗、无主狗进行灭除,要求村民自养犬必须免疫、套养,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犬患。

  周浩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政府组织了体能较好的干部群众参与,队员们自己动手制作了捕狗网具,对在辖区内发现的流浪狗、无主犬进行围捕灭除,当日共捕杀犬只10只。但在被灭除的犬只中,并不包括咬伤杨伟的比特犬和咬伤小玉书的流浪狗。

  周浩说,小玉书被咬伤后,思坡镇考虑到其家庭困难,按当地最高标准给予了2000元救济。

  农村狗患,靠打能根除吗

  声音:

  犬患问题还需要群防群治

  思坡镇纪委书记周子棋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地农村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多为老人和孩子。因此养狗看家的情况比较普遍。每年春、秋两季,当地政府会组织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开展“春防”“秋防”行动,要求村民对饲养的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套养。“免费注射免疫针,每年一次。”周子棋说。

  根据2018年“春防”期间摸底获得的数据,思坡镇辖区内存栏犬只1600只,其中已进行犬只免疫的1470只,占存栏犬总数的91.8%,超出翠屏区农林畜牧局要求的农村犬只免疫率规定1.8个百分点。此次开展的夏季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从8月5日开始,将持续到8月底结束。

  “我们去村子里打狗,群众都很支持。我问过群众,这些无主犬、流浪狗,你们为什么不打?”周浩说,村民给他的答复让他很无奈,“他们说狗没咬他,他就不敢打,打了害怕狗主人来找麻烦。”周浩说,犬患问题还需要群防群治,村民要养成文明养狗的良好习惯,首先要对犬只进行免疫,其次是必须套养。

  思坡政府组织的此次“打狗”行动,喻家荣很支持。喻家荣的儿子今年春节曾带回来一条狗,老人坚决不要,儿子离家时无奈将狗带走。喻家荣说大院组养狗农户的狗,基本都套养在家。喻家荣认为即使这样,养狗还是吓人,最好不养。

  田天彬、喻家荣等村民称,虽然“打狗”行动有一定成效,但犬患并没有完全消除。小玉书被野狗咬伤后,村民接送孩子,都要带根棍子,以防路遇野狗。村民们称,当地距离正在建设的宜宾新机场只有一公里左右,机场红线内村民搬迁后,至少有数十条狗没有被带走,散落在附近乡间。而周浩则称,还有部分流浪狗来自周边乡镇。

  律师:

  应对犬只推行强制免疫制度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认为,关于农村饲养狗的问题,目前并无具体的管理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4条里有“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条款,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差别,故也不能简单直接参照城市养犬条例进行管理。但若涉及所饲养的狗伤人,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要负无过错责任。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称,对于犬只管理,目前大多数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划分限养区或禁养区。《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更是明确,禁养区的犬只必需施行拴养或圈养。此外,绝大多数限养区往往还会对犬只实行信息化管理,即犬主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这可以在源头上实现规范管理。而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并不在限养区范围内,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在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地方养殖犬只,其种类、数量等并不受约束。这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农村犬患往往比城市更为严重,同时打狗行动也常常会引发动物保护者的质疑。

  张柄尧律师认为,是否按照城市限养区标准,将广大农村犬只也纳入严格管理,这涉及行政成本问题。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应是不管城市还是农村,应该对犬只推行强制免疫制度。犬患危害,最根本的即是伤人,犬只有可能携带狂犬病毒。在限养区范围内,大多已对犬只进行了强制免疫。北京、深圳等地均已在探索全域范围内的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整个成都范围内饲养犬只均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但目前仍缺乏全国层面的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犬类强制免疫制度,才能大大降低狂犬病传播的可能性。”

=============此前报道==========

即日起至10月底,成都开展为期近三个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近期,成都市违规养犬现象突出,涉犬纠纷急增,群众反映强烈。记者从成都市犬只管理协调小组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全市犬只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规范养犬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及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即日起至10月31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近三个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目标

进一步强化电子犬证办理工作,推动犬只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发展;城市、城镇街面流浪犬、散放犬和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得到及时查处和有效治理;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增强,犬伤人、犬扰民、犬污染事件明显下降,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及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成员单位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犬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整治工作。市犬管办各成员单位每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区、(市)县犬只整治情况开展检查。

*进度安排

部署阶段

准备工作从8月13日就已经开始,至8月19日,由市犬管办制定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总体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并将总体方案下发至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根据总体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整治阶段

8月20日至10月20日,着力从四个方面开展整治行动。

一、进一步推动电子犬只办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安局要结合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对辖区内未办证的犬只开展办证工作,进一步摸清犬只底数,对于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等行为进行纠正。

二、劝导、重点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城市城镇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休闲广场、城区街道、住宅小区为整治核心,重点对不按规定拴(圈)养犬只、敞放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狗绳、不由犬主随身牵引,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养犬噪音扰民等行为开展劝导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三、对流浪犬、无主犬开展捕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综治队员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对辖区内的流浪犬、无主犬开展集中捕捉工作。对捕捉处置的犬只可以送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

四、进一步强化相关行业监管。各级工商、农委、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力度监管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人用、兽用疫苗进行抽查。

完善阶段

10月20日至31日,市犬管办各成员单位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推动解决。对各地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

参照市犬管办建立区(市)县一级养犬管理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属地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犬只清理整治的组织实施;在本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处理居民的涉犬举报、投诉,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对农村的狂犬、野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纠正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市公安局:

指导各地犬管办开展各项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对辖区内未办证的犬只开展办证工作,摸清犬只底数;对于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纠正;依法查处狂犬、伤人犬、流浪犬;对不服从犬只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城管委:

指导各地城管部门清查。不按规定栓(圈)养犬只、散放犬只,违反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行为;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犬类粪便及时清除及犬只死尸收集、清理和无害化处置。

市农委:

对定点免疫点是否公示、是否定期开展犬类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合格证、是否依法开展犬只产地检疫工作,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注册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计委:

强化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各犬伤门诊提供24小时应诊服务,按要求做好犬伤处置、登记报告、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交又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对各犬伤门诊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犬伤患者登记报告、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情况等进行考核检查。

市工商局:

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犬只交易市场、犬只养殖场、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等经营单位排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房管局:

负责指导区(市)县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管区域内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

负责结合《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园条例》、《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重点对市民携带宠物入园的情况进行劝导教育,在局属公园开展犬只整治专项巡查,劝导市民文明游园,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携犬入园,确保公园的和谐整洁;做好局属公园窗口行业的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犬只管理的宣传工作。

===============此前报道===================

男子遛狗不拴绳咬伤男孩 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

8月11日上午,成都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一男子遛狗不拴绳,导致13岁男孩两次遭狗扑咬,耳朵、脖子、双腿多处受伤。14日凌晨,成都成华区警方通报处理结果,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通报称:2018年8月11日9时许,成华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称:一小区内一名男孩被狗咬伤。民警赶至后迅速带离伤人犬只,并与现场群众一同将男孩送医院救治。目前,该男孩伤情平稳。

经依法调查取证,现查明赵某某违规饲养的烈性犬在小区敞放中将该男孩两次扑咬致伤。8月13日,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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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午报道】

成都男孩小区内被恶犬两次扑咬事件持续发酵,因没办养狗证,咬人的德牧出现两个主人,有钱的不承认,承认的却没钱赔,男孩父母怀疑这是狗主逃避责任的伎俩。读者建议,狗狗外出应该戴能识别身份的项圈或狗牌,有项圈、狗牌就是合法养狗,没有就按无主狗处理,这样就不怕狗主不认账了。动画片《猫和老鼠》有一集讲的是家狗、野狗争夺项圈的故事,没项圈就会被抓走,用这种管理方式确保“有狗必办证”。


>>恶犬没戴牌,狗主身份陷“罗生门”

咬人的德国牧羊犬没有戴狗牌,无法证明身份。遛狗者赵A反复强调自己是狗主,目前无业,没钱付医药费。而男孩母亲侯女士却发现,犬只防疫卡上写的狗主是赵B。8月11日当天,赵B在派出所承认自己是狗主,并表示会负责,当晚回家后却反悔了。

男孩父亲银先生觉得,养这么贵的狗、住月租几千的房子,不可能没钱,两人一唱一和,目的是逃避责任。

>>成都规定须为狗戴牌,违者却不处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犬只进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即“狗牌”)。同时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为犬只佩戴标识牌。至于养犬人违反该规定,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读者建议:像管车牌一样,落实给狗戴牌

读者陈女士看来,狗牌应由官方统一制定,通过狗牌一眼就能认出是家养狗还是流浪狗,现在不拴绳的狗太多了,万一发生纠纷,还能根据狗牌找主人。

读者邓先生认为,戴狗牌的至少是打过疫苗的狗,看到也能稍微放心些,即使狗走丢了也好找回。

读者徐女士从小怕狗,她觉得不能规定是一回事,落实是另一回事,建议没戴狗牌的一律视为无主犬处理。

读者田女士表示,应该像管理车牌一样,落实给狗戴牌,违者严查重罚。

>>他山之石:国外严查“狗牌”成动画剧情

动画片《猫和老鼠》有一集讲述了,狗没戴项圈无法证明身份将会被处理。野狗得知后,为求自保,与家狗展开了项圈争夺战。滑稽的动画情景折射出国外对养狗的严格规定。

美国:狗必须有正式“户口”和“学历”,携狗外出要系上皮带或链条,无法识别身份的狗将会被处理。

俄罗斯:要求每条上街的狗都要挂狗牌,并根据狗的攻击性大小,将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颜色。

英国:狗脖子必须挂牌,说明主人姓名、住址,否则将作为无主犬收容。

新西兰:必须给狗注册上狗牌,否则被举报后将面临罚款。

>>科技治狗:为狗植入“电子身份证”

目前,上海、北京、广州、武汉、西安、青岛、杭州等地,已开始对犬只强制实行电子芯片管理。这张“电子身份证”,不仅可记录狗狗出生年月、健康状况、防疫情况等,还可录入狗主人的姓名、住址等。民警用设备一扫,就能读出是谁家的狗。

关于治狗,跟帖来说说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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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成都每年犬伤患者超12万 超9成读者认为养犬规定未落实

四川手机报报道成都华润二十四城13岁男孩被狗咬伤,遛狗者自称无业没钱付医药费,引发超千万读者关注。咬人的德国牧羊犬在中心城区本是禁养的,超9成读者认为养犬规定未真正落实!成都市每年犬伤门诊就诊患者超过12万,今年上半年狂犬病已致四川8人死亡。

●调查
>>超九成读者赞成给狗戴嘴套并拴绳

截止目前,关注本报对恶狗伤人报道的读者已超过1100万,近4万人参与本报发起的投票。

其中,91%的网友觉得,对犬只的管理不到位,相关规定是一纸空文,解决不了问题;92%的网友赞成狗在公共场合应该戴嘴套并拴绳。

●数据

>>中国人打了全世界超过80%的狂犬疫苗

2014年至2017年,国内狂犬疫苗每年的批签发总数量为6000-8000万支,按传统的5针法计算,平均每年使用量约1500万人份。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全世界超过80%的狂犬病疫苗“都被中国人打了”。

>>今年狂犬病已致四川8人死亡

成都市疾控中心数据显示,成都每年狂犬疫苗接种人次在12-16万之间,接种原因主要是被狗抓伤或咬伤,且主要是家养犬所为。

四川省疾控中心专家也曾表示,全省近年来90%以上的狂犬病例都是由狗咬伤人所致。

狂犬病可预防,而一旦感染狂犬病却是100%的致死。据四川省卫计委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狂犬病已致8人死亡,其中6月死亡人数最多,为3人。

●管理
>>狗咬人,对狗主人处罚可忽略不计

狗咬人后,狗主人往往支付医药费了事,有甚者直接弃狗走人,拒不赔偿,而对此类狗主人的追责鲜有耳闻。

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狗咬人事件赔偿最高的,为本月初安徽芜湖的一起案例:6岁男童被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狗主人、物业及医院共赔78万余元,其中狗主人仅赔27万余元。

>>成都:狗咬人,狗主仅有送医和垫付医疗费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狗咬人后,狗主人仅有将被伤害人送医和垫付医疗费的责任,若不执行,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他山之石:济南、西安重拳“治狗”

济南:实行养犬登记“信用计分制”,犬主遛狗不拴绳等违规行为将扣分、罚款,扣满12分没收犬只,犬主人学习通过之后才可重新领养。一年半以来,犬只栓绳率从不足20%增长至80%以上。

西安:警方与小区物业联手,对养犬实行登记造册,上街查狗常态化,不听劝阻的不文明养犬者,五年内不能养狗。

>>微评:治狗,就要针对不负责的狗主人

媒体评论称,治理“狗”事,就是针对那些不负责任的狗主人。有效的治理就是要让他们知道痛,知道怕,再也不存侥幸心理。“文明养狗”要从有心无力的倡导,变成有外在约束力的规范与自觉。这样“文明养狗”才能上升为养狗文明。你怎么看  isjb.cn/YNZjY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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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手机报报道】

小区遛狗不牵绳 成都无辜男孩遭猛犬扑咬


2018年8月11日上午,成都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一名男子遛狗不牵绳,13岁男孩宇宇只是路过,就被这只德国牧羊犬连续两次扑上来撕咬,造成男孩耳朵,脖子,大腿均被严重咬伤。遛狗男子称自己无业,没钱给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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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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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不牵绳,无辜孩子被咬伤

事发成都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早上,一名年轻男子出门遛狗,这只大型德国牧羊犬脖子有项圈但未被牵绳,也没戴嘴套。据男孩宇宇称,他并未逗过此犬,只是路过就被咬。当时男孩不停哭喊,遛狗男子费了很大劲才让狗松口。孩子刚逃一脱,狗又蹦脱主人,冲上去把男孩再次扑倒咬住不放,孩子耳朵,脖子,大腿均被咬伤,目前已被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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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的牧羊犬

四川手机报记者今日在成都市十医院见到了受伤男孩宇宇,孩子被咬伤的右腿一直发抖,宇宇说,自己一直怕狗,根本没逗过这只狗就被咬了,自己身高一米四五,咬他的狗平常就有半人高,站起来扑倒他的时候比他还高,自己根本无力反抗。

咬人恶狗被收容 遛狗者称无业没钱给医药费

今日上午,当时遛狗者赵先生到医院看望了被咬的宇宇。遛狗者赵先生承认,没有办理养狗证,只给狗狗打了疫苗。
他告诉四川手机报记者,自己就是狗主人,昨天上午已携狗前往万年场派出所接受调查,咬人的德国牧羊犬当场已被送至收容所,自己因狗伤人被罚款150元,目前无业,拿不出医药费和赔偿款。但宇宇母亲提供的涉事宠物犬的免疫卡显示,狗主人是另一赵姓男子,但目前该男子并未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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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男子是遛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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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卡显示狗主人为另一赵姓男子。

咬人犬只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记者查询发现,德国牧羊犬是成都市明令禁止在城区饲养的烈性犬。

目前医生鉴定孩子系三级咬伤。

小区物业称事后已积极将孩子送医,其余情况尚不清楚。成华公安回应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不便透露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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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8 0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德牧咬伤13岁少年追踪:狗主人走出拘留所,承诺不会逃避责任

狗主人走出拘留所 当天就去看被咬娃娃

因饲养的德牧咬伤13岁少年,华润二十四城一期小区住户赵甲(化名)被行政拘留10天。昨日上午,他走出拘留所。下午,他去了被咬伤少年的家中,“我们做错了事情,态度要摆正。”并承诺“不会逃避责任”。以后还会不会养狗?赵甲未正面回答,不过如果再养狗,“恐怕我都不会带狗下楼上厕所了。”

10天拘留:从想不通到慢慢反思平静

“舆论把我包围了。”赵甲说,从拘留所出来后自己一直不敢看微博。赵甲印象中,13日晚11点前后自己被警方告知,被处行政拘留10日。“没想到。”他反复说道。回想过去的10天,他直言每天就像是在做梦,他告诉记者,自己曾向关在一起的其他人感叹:“没想到会因为养狗进来。”

刚刚进去时,赵甲说自己很想不通,“当时就想,去法院嘛,判下来该我赔我就赔。”不过这样的情绪并没有持续多久,“拘留所等于是给了我一个时间和地方去思考那件事。”他表示,之后几天的时间里,自己反复回想了整件事,“站在对方的角度、站在我的角度上想,慢慢平静下来:狗把娃娃咬了,我就应该负责任。”

早些时候,从拘留所内出来没多久,赵甲就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星期天我们双方还要去派出所进行协商。”这也得到了被咬娃娃父亲银先生的确认。

提起这件事,赵甲有些悔意:“如果一开始我们好好处理,可能不会有那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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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网帖称人用药可毒狗  律师:遛狗不牵绳的,毒死可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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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小伙被恶犬追咬跳江:浑身流血手指夹水草呼救50分钟

8月4日晚10点多,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小龙村村民杨伟路过岷江边一处废弃房舍时,突遭恶犬追咬。搏斗中,杨伟双腿、双臂及下巴至少五处被咬伤,被追逃50余米后,杨伟逃生心切跳入岷江洪水中。浑身流血、体力耗尽的杨伟不敢上岸,因为恶犬就在其头顶守着。被困江中的50多分钟,杨伟小心地用手指夹住水底的一根野草,以防被冲走;同时,以几乎每秒一次的频率呼喊“救命”,“近3000次呼喊,嗓子都破了。我就这么死了,太不值得!”

最终,在渔民及民警的帮助下,杨伟犬口脱险,送医救治。

比特犬

恶犬是一只比特犬,曾咬伤同村人。该犬是作为斗犬的目的而培育的一种具有强大杀伤力的凶猛犬种。具有能够持续释放120分钟的耐力和每平方厘米80千克的咬合力。容易惹是生非,好勇斗狠,誓死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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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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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下巴和左手臂被咬的伤痕)


最近还有几起恶犬伤人事件,其中东莞一小区4人被咬,民警围捕也被咬伤……人狗矛盾突出,各种教人“毒狗”的网帖快速传播,异烟肼等人用药物成了网红,引发爱狗人士强烈反对。但律师表示:若违规养狗在先,拿人吃的药毒狗不算犯罪,毒死可不赔偿。

>>成品药不好买,原料药可网购

记者随机走访了成都市区6家药店,得到的答案均是“没有”。售货员分析,异烟肼是治疗结核病的处方药,一是不好开药,二是结核病人很少,基本没销量。有医生称,只有专门的传染病医院才有,一般药店和诊所买不到。

网帖说可网购异烟肼,记者搜索几大网购平台,均未找到相关药品,有网友称爱狗人士向平台举报后,已被屏蔽。但化学品交易网站却在销售异烟肼原料药。记者联系上一家上海的生物科技公司,对方称“按克卖,量大从优,还包邮”,且无需任何手续。

>>有人补充“毒狗帖”:多种人用药可毒狗

某药企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知名科普博主发帖称:只要含有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的药物,对狗的毒性与致死剂量和异烟肼几乎一样,原理都是因为犬类缺乏相对应的降解酶。并列举了扑热息痛、扑尔敏这两种常见的非处方药。

类似的毒狗“补充帖”还有很多,阿司匹林、布洛芬等常见感冒药也赫然在列。

>>宠物医院:暂无宠物狗因人用药中毒

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区5家24小时接诊的宠物医院,医生表示,狗中毒的病例较少,近期无明显增加。异烟肼等人用药对狗有毒害作用,但目前还没收治过人用药中毒的宠物狗。

>>律师:若违规养狗,毒死可不赔偿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表示,多地出台犬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养狗需办证、带狗外出应牵绳等,如果狗主人违反规定在先,而狗被毒死,投毒者可拒绝赔偿。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拿人用药毒狗不构成投毒罪。一是人用药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毒物,二是法律只规定了向养殖的家禽、牲畜投毒的情形,对宠物投毒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有主的宠物狗死亡,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

>>编者按:文明养狗,才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拿人用药毒狗,意在规避法律风险,实则是互相伤害。冤冤相报的极端方式不能解决人狗冲突,文明养狗则是公众的普遍呼声,出门拴绳戴嘴套,既保护了别人,也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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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报道:

这个东西,居然能让养狗人主动拴绳牵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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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狂犬疫苗造假案导致的恐慌,再次让人狗矛盾凸显。此时,一种叫异烟肼的药物意外走红,这种对人治病,对狗致命的药物,让一些狗狗主人出门遛狗主动拴绳。

>>这是一种什么药物?

异烟肼发明于1952年,一直是人类抗结核的主要药物,对结核杆菌一打一个准、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通俗地讲是“好药”。

但2015年德阳动物防疫站的一篇论文让世界重新认识了异烟肼。这篇论文用实验数据证明,异烟肼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10kg重的狗狗,吃下一片半的异烟肼药片,就会在一个小时左右死去。←异烟肼片的药品说明书上显示,成人一日3片是常用剂量。

俄罗斯就是采用异烟肼片诱饵,对泛滥成灾的流浪犬进行扑杀。

>>异烟肼毒狗犯法吗?

有不少网友认为公共场所投毒肯定是违法的,比如毒鼠强等危险物质,但是异烟肼是药品,药店就有售,就跟处方感冒药一样,不属于危险物质。

也有人表示,异烟肼并非完全对人无毒,在公共区域无差别投放,会对误食的人特别是小孩造成伤害,动用私刑极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争论未有休止,但疑似用异烟肼毒狗的案例已经出现。本月初,北京某小区附近7只狗中毒身亡,其中一只呕吐物中有被挖空的香肠。不少养狗者担心狗狗误食中招,于是遛狗牵绳,甚至给狗狗戴上嘴套。


>>文明养狗,才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异烟肼威慑是以伤害对伤害,是不应该的。文明养狗,出门拴绳戴嘴套,既保护了别人,也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全世界每年有超过5万人死于狂犬病,其中90%来自亚洲和非洲,95%由狗引发。我国是狂犬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病数居世界第二。据国家卫健委通报数据显示,仅今年6月份就有28人死于狂犬病。

但是,不文明养狗带来的伤害,绝不局限于狂犬病。本月5日,广东一名八旬老人被恶犬重伤,右臂无奈截肢;上个月,武汉一名6个月大宝宝被两只狗从姑妈怀中叼走撕咬,脸部受伤严重……心理创伤、身体残疾、伴随一生的容貌伤疤,哪一样都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尽管犬只登记法规已经出台,各地也有很多规范养狗的条例,但实行和科普力度不足,散养狗、遛狗不拴绳等情况依然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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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 时下,城市养狗越来越多,遛狗成为街头一景,与此同时,流浪狗乱窜,犬声扰民、狗粪污染、宠物狗咬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些城市积极探索规范和治理养狗举措。
  成都规定中心城区每户家庭限养1只犬

  成都市在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

  按照条例,成都市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比特斗牛梗犬、西藏獒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22类犬种被列为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

  在成都市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并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2016年4月11日起,《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 (试行)》 明确规定:未经允许游客不得携带宠物入园。


济南:“养狗计分制”、专门研发App

  因犬只扰民等犬患问题突出,济南从2011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养犬专项整治活动。2017年1月1日,济南市研发出养犬管理APP,并正式实行养犬登记信用计分制。第一次查处犬只扰民、遛狗不拴绳、不携带犬证犬牌的行为,民警将对犬主进行警告,并扣除3分;第二次查处时,将按照情形对犬主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扣除6分;第三次查处时,对犬主扣满12分,同时,狗证若未年审也将一次扣除12分。扣满12分的犬主将被暂时没收犬只,到指定地点学习相关养犬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犬只。

  “计分制”实行以来,共处罚了1430名犬主,其中,122名犬主被扣满12分,参加学习与考试。

  西宁:40种烈性犬只、高61厘米以上犬只禁养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从6月19日起,西宁市公安局联合城管部门在限制养犬地区整治“犬患”,重点整治饲养烈性犬等问题,40种烈性犬只、高61厘米以上犬类禁养。

  武汉:违规养犬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增加了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条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还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接受没收犬只、罚款等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些建议将批复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作出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扬州:开拍文明养犬微电影、成立“文明养犬巡逻队”

  为了让文明养狗这一文明礼仪深入人心,近期,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翠岗花园社区开始拍摄一部新的微电影《我与狗狗的N个约定》。在呼吁大家文明养狗养宠物方面,除了拍摄文明遛狗的公益微电影外,翠岗花园社区还号召小区内的养犬家庭成立了“文明养犬巡逻队”,主要负责引导居民文明养犬。10余名队员每天早晚会在小区里巡逻两次,边遛狗边观察,相互提醒和监督。成员们还制定了“文明养犬公约”,比如,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注射疫苗、遛狗时必须配好牵引绳并自主清理狗便、大型犬戴上口罩才能出门等。

  长沙:拟发布养犬管理条例 狗狗将戴“电子身份证”

  6月27日,长沙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拟将长沙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据悉,犬只佩戴“电子身份证”将成为基本要求。

  哈尔滨:39种犬只禁养 一户最多饲养一只准养犬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即日起,将依法开展违规养犬行为查处工作。重点排查藏獒、高加索、比特、德牧、阿根廷杜高等39种禁养犬,发现禁养犬只将依法没收犬只。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行为的,依据2012年实施的《哈尔滨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此前报道===========
6岁男童小区被狗咬身亡,狗主、物业及医院被判赔偿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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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美加印象小区6岁儿童被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一案正式宣判,多位被告人共赔付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

2017年4月16日傍晚,6岁男孩天天(化名)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随后天天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面部治疗、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谁知仅过了8天,天天身上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后经南京两家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日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天天父母,将他们认为的狗主人第一、第二被告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原告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因案件复杂,被告人数较多,当庭没有宣判。

8月3日上午,此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原告的代理律师和被告李某代理律师以及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原告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并未出庭。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四、驳回原告佘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及代理人均未对一审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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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8-1 18:25
、888800、,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6-3 07:57
为什么

发表于 2019-10-16 1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大学 搞的在线家庭教育公益讲座,感觉挺贴近生活,还挺实用的,大家有需要可以去听一下
mmexport1571195232320.jpg

发表于 2019-10-16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生活小区人口密集,必须禁止养狗,城市马路街道、小区电梯楼道到处狗屎狗尿,狗咬人伤人事件频发,必须严格治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0-11 03:56
禁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0-11 03:55
全民打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0-11 03:51
溜狗不拴绳,都是王八蛋。火腿肠夾钓魚钩是最好的灭狗方法!

发表于 2019-10-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养犬,对爱犬负责,对他人负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4-24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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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13 18:05
真的该禁养,应该还不止是这些,我们小区好多各类犬,安不下名,且狗屎满小区到处都是,一不小心就踩上,出门就遇上很凶猛的狗,好吓人,得绕道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2-8 19:53
只带嘴套?到处拉屎,往私人物品上撒尿就不惩罚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6 20:00
  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6 20:00
  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12-13 23:30
能不能不养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12-8 14:06
狗患不治理好,社会将不得安宁

发表于 2018-11-30 0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伤人,与故意杀人等同,判刑一年至无期,同时经济赔偿1万至200万,医药费据实赔付,并列如失信人员名单。

发表于 2018-11-29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11-29 19:16
没有狗牌的狗狗无论是什么样的一律处以安乐死,有牌的咬人由宠物主负责,罚物业,不知道关物业什么事,物业就是一服务企业,看人脸色找饭吃的

发表于 2018-11-27 16: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除第四款都没有处罚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狗不乱拉屎,牵不牵狗绳,带不带狗牌,管不管狗咬人都凭自觉?!看来这个管理办法觉得城市卫生比市民人身安全更重要!

发表于 2018-11-18 2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早就应该好好管理养犬的户主,再不治理,有很多人都要受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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