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法官黄志君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又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6000元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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