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77168网友:
您好!您于2018年8月10日在麻辣社区上反映的情况,锦江区公安分局已收悉,并立即开展核实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成都万立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侦查。立案后我局积极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封万立豪公司名下锦江区东大街318号B座7、10、23、24、25、26层房产,并与小业主代表积极多次沟通,至今已有三十余次,引入资产重组方良性处理万立豪一事,目前该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关于您反映:锦江公安分局为什么不对万立豪公司同时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呢?这是为什么,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知道有这个罪名还是办案人员有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据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6、7月陆续接到锦江区人民法院移送该案案件线索,同时也有多名投资人至我局涉众型经济犯罪集中受理点报案,同年8月21日立案侦查,而万立豪公司早在2014年即关门停业,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无法提取,不存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渎职等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锦江区公安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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