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广榕: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新都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女朋友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女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其女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们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您们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30分,您家楼上住户陈某某到楼下敲您家房门,您的女朋友开了门,陈某某便进门站在门口称您家中的音乐声音闹着其了,您们当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到达您家门口但没进门,几分钟后陈某某的女婿周某某及儿媳到达您家中并走进其房门一米左右与其发生争吵。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您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您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其女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您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在做伤情鉴定。
针对此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因对方和您自身原因,致使您们当事双方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或因您们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31日,因您反复要求派出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大丰北派出所考虑到您的伤情尚未鉴定,并综合全案起因、性质、情节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经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都区分局于2018年8月1日决定如下:对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大丰派出所作出的成新公(丰)行罚决字【2018】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18年8月17日15时许,与您联系,您未留下联系电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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