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看官,说得如此有理有据,这么熟知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请教几个问题,也算探讨一下
1:您口中所谓的安置房,在设计图纸上面名称叫做公租房,而且图纸设计上是一栋独立与环宇世纪城并不相通朝临街面开进出通道的
2:您说安置房应该享受与环宇世纪城业主一样的待遇,那么根据《物权法》,业主在缴纳了公摊面积费用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这点上请问一下还迁安置的业主是否属于此序列?
3:小区业主在未收到任何部门的接洽,绕过业委会筹备组,仅仅通知物业公司要对楼体进行变更,突然出现施工破墙的行为,得到哪一级部门的许可?施工是否合法?
4:我们欢迎任何人成为我们的邻居,且一定会搞好邻里关系,但涉及到权属问题,我们也会坚定不移的捍卫!
希望这位看官不要把矛盾转移激化到我们与邻居间了,是政府的不作为造就了这个烂摊子,却要把问题转移,大家都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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