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是万源市J镇人,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镇女青年罗某,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2003年、2010年生育长女和次女,两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昔日感情日渐变淡,两人性格严重不合的问题暴露出来,时常因生活琐事起争执。2017年年底,两人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汪某在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后,因汪某自身法律知识有限,难以独自进行司法程序,且罗某坚持过高补偿费用,最终汪某无奈撤诉。之后事态愈演愈烈,两人三天两头大打出手,甚至还各自喊来亲戚助阵,夫妻双方矛盾几乎演变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不仅严重影响两家人的正常生活,也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2月26日下午,备受困扰的汪某母亲,找到司法所王所长寻求帮助。了解清楚情况后,王所长迅速征得了两人的同意,于2月27日上午组织两人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后,王所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解两人,希望各退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在王所长的反复劝说下,汪某很快表示退让,但罗某却十分固执,坚持要同时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得30万元现金的要求。经前期调查,两人目前拥有一套价值15万元房屋和数万元存款,罗某也只是一个普通农村妇女,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所以王所长对于罗某提出超出共同财产范围和自身能力的要求十分不解。随后,王所长将双方分离,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希望进一步了解罗某的想法。
经过一番深入沟通,罗某这才道出了自己内心深深的担忧。原来罗某认为失去抚养权就意味着断绝了与孩子的关系,所以坚持要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进而提出分得30万元现金的要求。那么,离婚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真的消除了?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该规定,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而发生任何改变。于是,王所长耐心地向罗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开导劝解,最终罗某作出让步,与汪某达成了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一人抚养一个女儿且不能阻碍对方进行探视的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提醒: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是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可以协议解除或诉请法院判决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情况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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