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在对剑阁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许可的执法检查过程中,经立案调查查明下列建设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作出的“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以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公告之次日起九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学强联系电话:0839-6660238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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