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 数千万矿产被毁损
矿主郝兆华申请国家赔偿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大乐乡顺山煤矿矿主郝兆华在通过无数次的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后,就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造成价值数千万的矿产被毁损,于8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自贡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1990年,郝兆华在筠连县大乐乡购买了几个小煤矿。夫妻俩将煤矿进行整合,冠名顺山煤矿,经过多年苦苦经营,终于使煤矿初具规模。2000年9月8日,顺山煤矿与自贡华庄实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双方约定:顺山煤矿负责煤炭开采,每月供给华庄实业公司所生产煤炭3000吨,华庄实业公司负责销售。谁知,《协议》签订仅半个月,政府下达通知,要求煤矿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标准,更新设施设备。矿主郝兆华八方筹款,在煤矿半停产的状况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对煤矿的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改造,被宜宾市经贸委验收合格。因顺山煤矿是在半停产的状况下,对煤矿进行整改的,每月不能生产3000吨煤炭供给华庄公司。华庄公司据此向自贡中级法院起诉,称顺山煤矿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投资款。自贡中级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判决顺山煤矿赔偿华庄公司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元,以及投资款九万元。顺山煤矿违约,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是不可抗力的。自贡中级法院判决顺山煤矿赔偿华庄公司358800元本属错判。更为荒谬的是,法院在顺山煤矿整改期间,就从账上划走了七万元(至今未归还)。顺山煤矿经过两年多的整改,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刚刚正常生产七天,自贡中级法院就强行将顺山煤矿进行所谓的托管,将煤矿交给毫无煤矿开采经验的华庄公司开采,以此充抵华庄公司所谓的赔偿款。自贡中级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监管顺山煤矿资金的方式执行赔偿款,但自贡中级法院却采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所谓“托管”的方式违法执行。后来,经过顺山煤矿的多次上诉,自贡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2)自中法执字第80一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顺山煤矿的“托管”,但这份解除托管的裁定书,是在三个月以后的7月11日,才送达到顺山煤矿矿主郝兆华手中。华庄公司在“托管”顺山煤矿期间,对顺山煤矿进行了破坏性的开采,倒卖、倒买、破坏矿山的设施设备,致使投入产出上千万、价值数千万的顺山煤矿成为根本无法开采的废矿,后被主管部门关闭。矿主郝兆华一家因此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顿。其妻子受不了这种精神打击,积郁成疾,不久撒手人寰。由于矿主郝兆华对自贡中级法院执行措施违法的不断申诉,针对顺山煤矿赔偿请求,自贡中级法院在(2011)自执督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表示,顺山煤矿主张的执行措施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请求应以托管执行违法或托管过程未尽到监管责任为前提,应由另案解决。自2011年6月至今,赔偿请求人持续不断的上访和申诉,但至今均无任何结果。因此,矿主郝兆华向自贡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郝兆华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认为: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的执行措施是严重违法的:
1、自贡中级法院裁定对顺山煤矿进行强制托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首先,强制管理相对于拍卖、变卖属于辅助性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前提应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不得拍卖或变卖,或者依照其性质不宜拍卖、变卖。本案中,顺山煤矿作为被执行人,虽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但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不能拍卖、变卖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自贡中院在未对顺山煤矿案涉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情况下,即裁定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交付强制管理,明显违反民诉意见第302条以及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次,对于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管理人的任免和权利义务以及法院监管等事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功能定位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习惯可知,强制管理适用对象主要应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企业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原则上不能适用。自贡中级法院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进行强制托管是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司法习惯不相符合,四川省高级法院据此确认强制托管不违法是对民诉意见第302条的错误适用。
2、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并无任何合理性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执行法院监督,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来清偿债务的方式。而自贡中级法院裁定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强制交给华庄公司强制管理,就是让华庄公司完全代替顺山煤矿对矿山进行开采和销售。在强制托管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华庄公司与顺山煤矿之间因本案而产生新的纠纷层出不穷,至今未有效解决。因华庄公司在托管期间的利润无法核算,导致内江中级法院重复执行顺山煤矿的财产,导致新的执行错误,引发顺山煤矿长达十几年的维权申诉就是证明。自贡中级法院的强制管理的执行措施实际上根本未有效解决本案的纠纷,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反而新引发大量的纠纷,因此,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并无任何合理性。
3、自贡中级法院裁定无限期强制托管严重侵犯顺山煤矿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时,应规定合理的管理期间,期间过长乃至无固定期限均有损被执行人的利益。自贡中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强制管理期间是截止到案款偿清为止,系属于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因此,就本案而言,偿清案款是难以预计的长期过程,期间不明,造成华庄公司长期控制顺山煤矿,严重侵犯顺山煤矿的合法利益,这与强制管理这一措施的性质严重相悖。
4、自贡中级法院未尽到法定的监管义务,导致顺山煤矿巨大损失。强制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仅是法院履行监管职能的辅助人,执行法院负有法定的监督责任。但是,在本案强制管理过程中,自贡中级法院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是完全不管华庄公司如何具体操作。虽然自贡中院向政府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但政府部门也仅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无任何特殊的监督管理措施,除此之外,自贡中级法院并无其他任何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华庄公司对矿山进行毁灭性开采并大肆破坏矿山开采设备,最终导致煤矿关闭的严重后果。一个案涉标的才40多万的执行案件,直接导致一个投入和产出上千万的煤矿关闭。自贡中级法院未对华庄公司的强制托管行为进行任何有效的监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对顺山煤矿进行合理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综上,因自贡中级法院的执行违法,直接导致顺山煤矿破产关闭,给顺山煤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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