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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周X以国家机关县纪委名义写的文章,传遍相关部门,是否是伪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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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X以“XX县纪委关于XXXXXX的部份调查结论”为题,写了一篇文章,文尾落款为“XX县纪委驻CC巡视组”  XXXX年XX月XX日。并“将此文复印若干份,由周X递交给“X镇政府,X住建”声称是纪委文件,甚至还交与法院,作为自己的庭审证据。问,周X是否涉嫌是伪造公文?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11932501&size=300x300&key=06ba3c43de956871&nocache=yes&type=fix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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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是伪造证据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8-8-2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危害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文的合理信赖看,伪造不真实或者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也可能侵害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通常认为,判断此类行为是否会侵害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赖的时候,应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如果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达到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公文的时候,就可以认为侵害到了公众的普遍信赖。从实践看,在两种情况下,一般社会公众容易信以为真,一是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着与其名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二是虚构的机构所属单位系现实存在的国家机关,这两种情况下的伪造公文行为,往往会对具体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效用产生直接影响。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虽然不会对虚构的“国家机关”的信誉造成侵害,但却可能侵害到真实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幅员辽阔,国家机关数量众多,一般社会公众难以区分辨别某个具体地区、具体种类的国家机关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故伪造虚构的或者不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所产生的危害性可能与伪造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的危害性相当。特别是,当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着与其名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以及其所属单位系真实的国家机关时,伪造该机构公文的行为便会对具体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的信誉及其正常管理活动直接造成侵害,使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降低,甚至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社会成员怀疑其真伪而受到严重影响。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3218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10月30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金波于2008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2号楼201号,以“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真实机构名称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的简称为“国务院扶贫办”)及“中国教育扶贫慈善协会”(不存在,属虚构单位)的名义,伪造《全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献爱心救助贫苦地区失学儿童》的文件,寄往全国各地县级单位扶贫办公室,进行诈骗活动。现部分单位已汇款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张金波尚未到邮局取款即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波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波目无国法,为谋私利,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张金波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金波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金波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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