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用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依维柯线路车联运组组长身份的便利条件,纵容自己的亲友开“黑车”并强行收取其他“黑车”车主保护费,甚至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一股盘踞在达州市汽车北站的“恶势力”团伙,因十余名“黑车”车主的实名举报而浮出水面。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对该家族式黑恶势力团伙作出判决,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结伙强收保护费
罗维甲和罗维乙是两兄弟。罗维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罗召甲、罗召乙。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的依维柯班线车联运组是该线路车车主自发成立,罗维甲任组长,罗维甲、罗维乙都是该条线路的依维柯班线车车主。与此同时,罗召甲、罗召乙还是非法营运的“黑车”车主。
利用组长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罗维甲等4人借阻止其他非法从事客运的“黑车”车主载客为名,在达州市汽车北站附近相互纠集,强行收取“黑车”车主的保护费、让“黑车”车主分摊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013年3月7日,十余名“黑车”车主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实名举报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田某德、张某华、赵某和、王某、顾某葛、李某、徐某伍持有残疾证。2014年11月3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抢客打人多作恶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罗维甲等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强行向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非法从事客运的被害人谢某明、赵某和、徐某伍等10余名“黑车”车主索取保护费共计15000余元。其中,2012年4月,罗召乙在达州市汽车北站附近一旅馆以保护徐某伍、魏某益、赵某等人从事非法营运为名,强行收取每人100元的保护费。收取保护费后,罗召甲等人仍然要求自家“黑车”优先装客,其余“黑车”车主按序装客发车。
同年5月,邹某贵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装客,被罗维甲和其妻子符某容等人拦下。双方发生争执,符某容用木棒砸邹某贵的车引擎盖。罗召甲还带多名社会青年到场对邹某贵进行威胁、辱骂。后在赵某和、徐某伍等人劝说下,罗维甲、罗召甲等人才相继离开。同月,罗召乙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强抢同跑宣汉方向客运的杜某爱的客人,双方因而发生争执,杜某爱一方先动手打人,后罗召乙邀约罗维甲、罗召甲等人到场,对杜某爱实施殴打。其间,罗召乙的车钥匙丢失,后罗维甲强行让赵某和、徐某伍等10余人每人分摊130元左右,共计2300元交给了罗维甲。
2012年7月11日,罗维乙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争抢黄某的乘客遭到黄某的反对,罗维乙随即用拳头将黄某打伤。见黄某一直不放手,罗召甲便对黄某进行殴打。后经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的伤情系轻伤。同年8月2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罗维乙赔偿黄某各种费用共计7000元。事后,罗维乙强行让赵某和等人分摊了赔偿款4000元。
2012年,王某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载客时被罗维甲及其妻符某容、罗维乙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罗维乙将王某拉下车按在车门上,符某容捡起地上的砖头把王某汽车的引擎盖砸坏。同年9月,罗召乙坐进刘某发的汽车副驾座,以威胁不准其拉客为由,找刘某发强拿硬要100元。后刘某发被迫找邹某贵借款100元交给罗召乙。
家族4人全获刑
达州市通川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以罗维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从严惩处。罗维甲、罗召甲、罗维乙、罗召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罗维甲、罗召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罗维乙、罗召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罗召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罗维甲、罗召甲、罗维乙以及罗召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继续追缴罗维甲、罗召甲、罗维乙、罗召乙所获赃款。
一审宣判后,罗维甲、罗召甲、罗维乙、罗召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今年7月16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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