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隐瞒四处欠债的真相,谎称要开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及要交某安置房工程总劳务保证金等,求乙某先后帮他在小额贷款公司 共贷款三笔,近20万元,在借据上写明由他自己按期偿还本息。可程某此后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期间,甲某又编造各种理由(如什么款马上会到帐,会立即还款;或是又承包了什么工程;或是靠什么什么关系在某银行或贷款公司的贷款等等)向乙某借款或继续欺骗搪塞。 当乙某问甲某汽车租赁公司开在哪里要去看看时,甲某支吾其词。
当乙某问甲某工程什么时候开工时,甲某总是说还没有开工。
甲某的极其恶劣的行为给乙某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乙某准备报警求助,在网上咨询律师,得到了律师们的两种答复:
一类是: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另一类是:无论借款方怎样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但只要以真实的身份立下了借据,就不应算是诈骗,不能立案。
附摘录的司法解释: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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