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财事字〔1981〕113 号)的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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