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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区人民法院收了4750元诉讼费却不依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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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  )川1602民初1467号案件自2018年3月8日立案,广安区人民法院收了4750元诉讼费,原告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清单和证据调取申请书,广安区人民法院没出具证据收取回执清单 ,也没有调取证据,更没有说明没有调取证据的理由,居然判决没得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申请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当面把国家卫健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交给审判长龙法官作为本案的证据,龙法官说交给法院门卫,居然在判决书里没有国家卫健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任何记载。
     在审理该案时,原告的现有证据依法足以证明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规有过错,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任何证据证明无过错,龙法官说她对医疗卫生法规了解不透彻,最好找卫生行政部门出个书面的,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真的找到其老子广安区卫计局,广安区卫计局向广安市卫计委的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广安区人民医院无过错。龙法官真的把广安区卫计局向广安市卫计委的报告文件作为了定案依据。广安区卫计局局长不是医生,不知道病危患者该怎样急救转诊,是法盲,也读不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之规定,才有医疗机构不能拨打120的世界荒唐文件,广安区卫计局强奸广安的乡村医生、诊所医生遇到危重患者只有把患者背到或拉到120网络医院就诊,如果乡村医生、诊所医生在搬运病危患者过程中死了,广安区卫计局可能请广安区人民法院不要判刑。看来,广安区卫计局的这个文件比国家的法规还牛逼!但是, 广安区卫计局的这个文件还没产生法定效力,居然拿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龙法官的法规水平也太高了,高得可以当人民大法官!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龙法官已经枉法裁判了。并且龙法官还裁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患者唐某出现病危时,其拒绝、推诿并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20余分钟,被告的行为违法,即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运行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既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那就是行政法律行为,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显然不能行政诉讼解决。请问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该那个部门确认,是否该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但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至今未向利益相关的原告送达有效法定文书,这就让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前锋区人民法院已当2次被告,已审理,但至今未判决。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前锋区人民法院即将再当2次被告。广安市卫计委在前锋区人民法院即将当1次被告.期待前锋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  )川1602民初1467号的判决书还称广安区卫计局为广安区卫计委,……,原告的与患者……,该句狗屁不通,看来广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审核不过关!
      广安区人民法院收了4750元诉讼费而不依法服务却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还得再花几千元诉讼费上诉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看看我国人民法院到底是否依法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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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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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反映同一件事情可以到原帖下跟帖,请不要重复发帖

 楼主| 发表于 2018-8-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

发表于 2018-8-27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字有水

发表于 2018-8-27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字有水

发表于 2018-8-2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程序漫长,这是中国医疗卫生法治历史的开始,也是医疗卫生法出台前的经典案例

发表于 2018-8-2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背景深厚

发表于 2018-8-28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29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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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3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法院沉默了!

发表于 2018-9-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8-9-7 1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动依法行政、依法行医人人有责

 楼主| 发表于 2018-9-8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

发表于 2018-11-6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鍓嶉攱鍖轰汉姘戞硶闄㈠垽鍐硃sb.jpg
前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真棒

发表于 2018-11-12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安市政法委和广安市纪委监察委:
    原告诉广安区人民医院侵权一案于2018年3月8日在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4月17日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提供给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提供给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诉讼判决书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42号内部文件已经行政诉讼裁定,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42号内部文件不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广安区人民法院涉嫌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16]34号  2016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五)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委办[2016]83号  2016年10月14日
五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
请广安市政法委、广安市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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