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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好人和坏人-----谁应该立于不败之地?评昆山电动车主砍死宝马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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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昆山电动车司机看死宝马男一案,闹的沸沸扬扬:由于宝马车越过实线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宝马司机拿出长刀追砍电动车主,博斗中电动车主抢先拿起掉在地上的长刀,转而对转身逃跑的宝马男进行追砍,最后导致宝马男死亡。一个焦点在于电动车主是否涉嫌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理由是当宝马男已经转身逃走时,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电动车主不该继续追砍宝马男。

当突然遭遇恶人用长刀追砍,当死亡的绝境突如其来,我相信这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心理承受极限,恐惧、慌乱、绝望、垂死挣扎求生。。。。。。那时,你还能保持冷静吗?那时,当你为了生命而自卫的时候,你还能判断和把握防卫的限度吗?我不能,正常来说,你也不能。

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一个规定对于所有正常人来说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规定,就已经超越了人情、违背了大众的思维常识。那么,一个所有人都做不到的规定意义何在?

如果将防卫过当的砝码卡死在“犯罪正在实施”、而且一分一秒也不能超过,那么,这实际上是让犯罪的恶人立于不败之地。我可以无缘无故地砍你,就算我砍不过你,大不了转身就逃,但你不能追砍我,否则你就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而且,我还可以重新再拿一把刀卷土重来。

我们可以容忍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为什么就不能容忍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而被迫反抗的善良之人?为什么非要拿正常人都做不到的“冷静”和“判断”能力来要求陷于危急之中的人?

好人和坏人,二选一,你要让谁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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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6: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2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可以容忍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为什么就不能容忍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而被迫反抗的善良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电动车主不追砍,那就完全没有争议。但是谁知道宝马男和同伴是真的逃跑、或是回去车里再取凶器进行攻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即是最低要求的道德。在经受死亡威胁和恐惧之际,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去衡量自我保护的人?面对实实在在的死亡的威胁,还之以死亡的反击,是为正义正名之举。
法律的作用,是给予犯罪者以恐惧感、给予善良者以安全感,应该震慑罪犯、保护和鼓励自卫的人。其中的天平,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发表于 2018-8-2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采访时那个瓜批律师冷漠之至,Q经不懂。朗朗乾坤下竟然有人拿出大砍刀杀人,天理何在?
还好,检方声明还没定罪名。
设身处地想,那种环境下,谁能保持冷静,情绪失控都是宝马男逼的。电瓶车男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停进行反击,才有可能保住自己小命。谁知道宝马男回到车上又要整出什么事来,难道不会发动汽车撞击电瓶车男?
天作孽犹可怜,自作孽不可活!


发表于 2018-8-30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18-8-29 23:08
采访时那个瓜批律师冷漠之至,Q经不懂。朗朗乾坤下竟然有人拿出大砍刀杀人,天理何在?
还好,检方声明还 ...

     宝马男毫无征兆的从车里拿出一柄长刀来砍人,谁知道他转身往车跑是不是又要从车里拿出一支枪来?与犯罪份子生死相搏的时候谁也不能预见到将要发生的后果,因此《刑法》20条规定,对正在行凶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8-8-30 00: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狗日的律师说的防卫过当??短命了

发表于 2018-8-30 0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敢确定宝马男逃跑不是去拿刀或者其它武器?如果电瓶车男不把宝马男砍死,死的绝对是电瓶车男。

发表于 2018-8-30 0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30 09: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律:伤害没有底线,防卫有限制。谁活着搞谁……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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