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网》必须允许行政群案联名诉讼 党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强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既侵害了个人的切身权利和利益,也侵害了群众的切身权利和利益。比如征地拆迁中的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就是侵害了群众的切身权利和利益。国家为了切实制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切实保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但是,在现实诉讼中,法院只受理个案诉讼,不受理群案联名诉讼。比如刘琼、王彬如、任恒全三人,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行政违法处罚一案,是同一诉求事实和理由,但从温江区法院至最高法院,都是分别递交各自的行政诉状,作出各自的行政判决。又如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5、6、8、9社的498人,诉镇、县两级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关系,而导致他们长期一直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阻拦工程、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一案,也是同一诉求事实和理由,据说如今只有6、8、9社的326人,已分别向南充市高坪区法院递交了他们各自的行政诉状。据此两案例,不允许群众联名提起行政诉讼,无疑是加大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28年以来,和在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23年以来,以及在党中央一再反复高度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各地党委、政府在施政执法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之所以仍是普遍严重违宪违法侵犯公民权利,其实,就是百姓无力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缺乏法律意识是一个原因,但更多更重要的还是“民告官”这一说法,令人望而生畏,“民告官”赢得一根牛毛,必须先输掉一大群牛的旧局面,令人只能进而知难被迫而退。因此,在常人眼里,能够长期坚持者的勇气可嘉,认为长期坚持者,就是法治进程的推动者。但是,常人谁能愿意付出被依法保得妻离子散、家败人亡、断子绝孙、甚至是灭门绝户之灾等的成本代价呢?! 凡是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中,对百姓有约束力的规定,在执行中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百姓有保护性的规定,在执行中都是有不及而无过之,还算是全面依法治国吗?! 所谓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而为,必须率先垂范的严格依法依德行事,依法依德行使职权,百姓必有正当权利。 能否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法治环境的“晴雨表” ,这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保障,更是体现了我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及其公信力和社会大局的稳定程度。 畅通“民告官” 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有全面依宪依法依德治国的大环境。否则,党政各级各部门,都是率先垂范的普遍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请问各级法院在判决各种涉及人多面广、敏感性强、关注度高、事关一方乃至全国大局稳定的行政案件时,该如何权衡轻重利弊?到底是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百姓生存的切身利益,还是该牵强附会的迁就地方党政的违法行为呢?!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强力制止党政等官员强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和为了畅通“民告官”,必须降低“民告官”的成本和难度。为此,特建议凡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由个人诉讼,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不但必须允许一份诉状联名诉讼,而且还必须推动各种涉及人多面广、敏感性强、关注度高、事关一方乃至全国大局稳定的行政案件的依法判决,才能早日全面实现依宪依法依德治国的目的。否则,不依法强力制止党政等官员强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党政等官员仍是任意而为,百姓仍是没有正当权利,就永远无法全面畅通“民告官”,无法不再令人望而生畏,无法全面实现依宪依法依德治国的目的。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8月30日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2/1688741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