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教科书式正当防卫,我们仅有教科书,不可能有案例
真是无巧不成教科书。正当我们又一次为“正当防卫”争论不休的时候,大洋彼岸传来了一则“教科书式正当防卫”。
据时差视频,8月28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一起枪击案:一名正常载客行驶的Uber车司机忽然被一辆皮卡车截停,车上下来一名气势汹汹的男子,声称自己有枪,并扬言要开枪,Uber车司机当机立断先发制人,拔枪击毙该男子。
事后证明,该男子下车时手中握的是手机,并非手枪。起因系该男子将Uber车司机误认为情敌,于是飞车追逐并威胁对方,终于为自己的蛮横付出了代价。当地警方调查后称:Uber车司机拥有合法的持枪证,这是一起典型的、教科书般的正当防卫案例。
而被打死的男子2016年犯有重罪,现处于保释阶段,驾照已被吊销……其背景其风格,也像极了被反杀的那位“社会龙哥”。
29日的警方发布会上,一位警官解释称:“你有权保护自己,这是典型的“不退让法”案例(stand your ground),这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或许你习惯于欺负别人,或许你高大强壮,喜欢把别人的脑袋摁在地上,用刀威胁别人……我强烈建议你不要这么做,如果你珍惜自己的生命。”
警官的解释通俗易懂,法律与正义同向而行。这项“不退让法”简单明了: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美国一直是教科书式正当防卫案例的输出大国,譬如一个莽汉侵占残疾人车位,还推搡劝阻他的路人,结果被路人拔枪击毙,正当防卫。譬如一个小偷入店行窃,被店主追出去击毙,正当防卫。
如果类似的案例发生在我国,则妥妥躲不过牢狱之灾。别人就占个车位、推你一把,你把人家给杀了?可能连防卫过当都沾不上,直接算杀人罪。小偷已经逃跑,相当于已经不是“正在进行的侵害”,你追上去把他给打死了,最少也是故意伤害致死。
类似的案例屡现不绝,甚至还有追小偷时小偷自个跌死,还得负法律责任的,列举出来都如同笑话。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难度系数极高的技术活,难到几乎找不出精准无误、恰如其分的案例。没错,虽然我们也有正当防卫的法条,但是我们只有教科书,没有案例。
目前正舆情喧嚣的“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的案例,大量法律界人士根据经验给出了预判:最轻也是防卫过当,重则故意伤害致死,大概率面临重刑。
这样的案子美国一天可以结案,而一天后昆山检方也已经给出初步定性:电动车主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曾5次入狱恶行累累的纹身哥成了“被害人”,整个空手夺白刃的反击过程,也被简化为“持刀伤害”。
如果那边的案子被称为教科书的话,这边应该就是反过来的教材。
29日,江苏检察在线官微发布分析长文,得出郑重结论:《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其实我国也有类似于“不退让法”的条款,譬如“无限防卫权”,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上去意思差不多,但是在司法实操当中,极为苛刻。首先一个生吞活剥的“正在进行”就能把一大半的防卫行为排除在外。
正如段子所说:当一个歹徒拔刀相向时,侵害尚未开始;刺了你一刀再拔出来,侵害已经中止;只有在对方刺入你身体0.01秒同时出击,一招毙命,这才能构成完美的正当防卫……这样的难度,也就金庸小说里的顶尖高手可以完成。
这就是为什么,无限防卫权形同虚设,检察院官微分析了100多个案例之后,只能得出无奈结论:正当防卫还得靠跑。虽然此贴招来大片骂声,其实它并没有说错,这就是我们的现实。
面对恶人,为什么好人只能选择退却?为什么一个安分守己的老百姓遭遇飞来横祸,就只能在“要么进监狱、要么进太平间”之中二选一?为什么老实人活得战战兢兢,而金链纹身的社会哥横行霸道?我们法律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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