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封信,是这样写的:
尊敬的国务院大督查、广东省委巡视组:
您好,我们是广东省普宁市的教师。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12%,几乎全国如此,独独在广东省普宁市,教师的公积金居然是按“基本工资×5%”缴存的(周边市县均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而非“基本工资”),这显然是个被非法剥削的畸形“标准”,全市教师的公积金由此折损大半,当列为全国最低;而普宁市公务员的缴存标准却是“工资总额×12%”,已然达到法定金额的最高值。两厢比对,我们想问同一城市的公积金,为什么教师与公务员的比对如此悬殊?《教师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又从何体现?以工资总额5000元、基本工资2500元为例,公务员每月可享受公积金5000×12%=600元,而教师只有2500×5%=125元,非但缴存基数少了一半,缴存比例还少了7个百分点!以每位教师在职40年计算,则教师一生比公务员少领的公积金为:(600-125)×12月×40年=22.8万元!
再者,根据本地部门的信访答复,“目前,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按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公积金管委[2016]1号)执行”,那么我们要问:同一地级市、同样遵照这个通知,为什么揭东、揭西、惠来、榕城等县区的公积金计算基数可以是工资总额,而普宁教师的不行?为什么公务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是12%,而普宁教师的不行?
我们要求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合法化,且不低于本市公务员,请您主持公道,还普宁教师正当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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