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佳、冯利:
因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的贷款未按期偿还,我行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3)广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为1800万元,利息、复利按前述生效判决书的判决计算。
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我行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我行与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并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且已实际履行。
为确保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特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于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佳、冯利三方,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向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800万元及利息、复息义务。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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