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中的汉语拼音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读音近似,但是诉争[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商标申请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早在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柳沈LIUSHEN”商标,汉语拼音“LIUSHEN”对应的中文为“柳沈”,而引证商标中的汉语拼音对应的中文为“六神”,二者含义不同,标志整体上尚可区分,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8)京73行初1907号 二审案号(2018)京行终3887号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岑宏宇、马军、戴怡婷 书记员王梦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8年9月7日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907号行政判决。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598号《关于第21097250号“LIUSHENIntellectualPrope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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