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狂犬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网友咨询养犬有关问题的回复 三月就是三月网友: 你好! 你于2018年9月27日在麻辣社区咨询关于办理“养犬证”等有关事宜,现将你咨询的有关事项回复于你。 一、关于办理“准养证”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
第六条规定:疫点禁止养犬。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因此,办理“准养证”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具体办理程序需咨询区公安分局。 二、关于犬只免疫的有关问题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七条规定: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因此,犬只免疫具体事项需咨询巴州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区公安分局联系电话:0827-5238499 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827-5239433 区狂防办联系电话:0827-5237811 感谢你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支持。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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