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在2015年3月份时,曾因纠纷被他人打成重伤,在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住院共31天。医院确诊记录,明经国患“左侧颞叶脑挫伤并血肿形成,顶部头皮血肿”。出院后,明经国又反复头晕2月余,再次到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又住院30天。该院确诊明经国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并由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为此,明经国起诉到法院告原故意伤害其之被告人(已被判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些明经国受伤和被确诊“脑外伤后综合症”,均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上,作了完整记录和表述。
“脑外伤后综合症”、九级伤残,医学上表现癔症样反应:患者情绪易波动,易激惹发怒,有时可有肌痉挛性发作、视力下降、听力下降、闭目不语或不由自主的哭笑甚至发生癔症性瘫痪,重者呈木僵或缄默状态。
为此,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龙律师认为,这个属于重大证据。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录,足以证明明经国患“脑外伤后综合症”。该病症状医学特征表明:明经国精神易激,自带残疾、不可控制,具有“精神病”史与“精神病”持续症状,属于不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慎重起见,辩护人应当为其提出申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明经国作精神病鉴定或脑外伤后综合症之癔症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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