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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明经国昨天过堂,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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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明经国镰杀乡干部案一审公开宣判。明老汉被赣州中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所判决依据全是有利卓宇的条款,明经国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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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2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明经国死缓的理由:


1. 本案不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明经国家的土坯房的确有破损,系挖掘机司机拆除明经国邻居家土坯房时不慎损坏所致。


2. 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3. 明经国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因为被害人卓宇没有任何过错,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4. 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正常。


5. 明经国故意杀人,论罪当诛,之所以留老汉一条命,是鉴于明经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因此可从轻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贾敬龙相比,明经国已经算是幸运的了,但明经国本人似乎并不这么认为,明老汉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祝福他有个好的二审结果。

发表于 2018-10-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经国,在2015年3月份时,曾因纠纷被他人打成重伤,在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住院共31天。医院确诊记录,明经国患“左侧颞叶脑挫伤并血肿形成,顶部头皮血肿”。出院后,明经国又反复头晕2月余,再次到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又住院30天。该院确诊明经国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并由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为此,明经国起诉到法院告原故意伤害其之被告人(已被判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些明经国受伤和被确诊“脑外伤后综合症”,均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上,作了完整记录和表述。
“脑外伤后综合症”、九级伤残,医学上表现癔症样反应:患者情绪易波动,易激惹发怒,有时可有肌痉挛性发作、视力下降、听力下降、闭目不语或不由自主的哭笑甚至发生癔症性瘫痪,重者呈木僵或缄默状态。
为此,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龙律师认为,这个属于重大证据。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录,足以证明明经国患“脑外伤后综合症”。该病症状医学特征表明:明经国精神易激,自带残疾、不可控制,具有“精神病”史与“精神病”持续症状,属于不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慎重起见,辩护人应当为其提出申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明经国作精神病鉴定或脑外伤后综合症之癔症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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