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永久石沉太海,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复议(复查)法明文之规定:
我认为:抛开政府信息不作为是否属于复查受理范围先不论,仅仅通过对我之事件的行政许可法及复查申请不予答复,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意见的做法,就可明显得知:被申请的不作为行为显属复查不作为,理应被确认违法!
我先姑且不论在论坛中争议广安相关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是否属于复查范围。那么仅从被申请收到我复查后没有任何答复的表现上看,被申请的行为就绝对属于复查不作为,仅凭此点,该领导视为被申请的不作为违法,是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具体是:被申请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我于2015年12月7日亲自呈交的《行政复查申请书》。但被申请在收到该《行政复查申请书》后,却怠于履行行政复查的法定职责。多次打电话催被申请查询我事件事件处理结果,被申请一直不给与明确的答复。被申请在复查期限届满后,仍然未作出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至今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被申请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理由是:
一、我提出了复查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不管受理不受理,都应该出具一个相应的书面《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复查机关收到行政复查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条表述意味着:
(一)行政复查机关收到行政复查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被申请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结合上述规定:,我的复查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那么被申请就应该依据该条规定给我们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但是实际上,从被申请提交的证据上看,可以明显得知的是:被申请收到后,百般推脱,最终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意见,更遑论《不予受理决定书》。仅凭此点,我认为被申请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不作为,是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是侵犯民权,漠视民权的行为!
二、被申请不出复查决定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的,复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意味着:我不管是支持我的决定,还是觉得不属于复议范围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至少,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书面的决定,才算履行了复查职责?我认为,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没有给我任何书面的决定。如果被申请的这样明显的不作为,不应认定违法,那么我也认了,我只能认为法律在四川之广安市就是虚无的。广安市是没必要执行中国的法律的。
因此,我先不纠缠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请领导认真学习和领会《行政复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事件被申请未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事实,正确领会法律及立法精神,不要无谓地为政府违法行为背书,作出经得起历史和良心考验的裁决。
—:我之事件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复查不作为事件,但其背景因素确是因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作为的纠纷引起。因此我在阐述被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构成复查不作为违法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自然属于复查受理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清楚。这样才能正确认定我事件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二、我这个事件,其实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适用和成熟的事例。如果我被判败诉,将是一个天大的冤、错,会是法律界一个极大的笑话。但看目前态势,我极有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事实、证据,我内心坚信我是正确的,如果裁决不利,我不会气馁,会一步一步的讨个说法。
三我之言词比较激动的情绪,给您们带来的困扰,我在此表示抱歉。但同时我并请各位领导宽宏大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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