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存疑交警执法谁解答
10月8日20时30分外出办事,确因找不到停车位,见天色已晚,将车临时停驻于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非主干道的四完小支路边缘。21时左右返回发现车前挡风玻璃处贴《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一张。停车难,在无可奈何之余为提高交通自律意识,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执法告知事项认识肤浅,特书如下请专业人士指正:
一、《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是交警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是否应该载明文书送达主体?告知单上仅有车辆牌号,是否我们可以意会理解车辆牌号等同于违法主体或者等同于文书送达主体,这严谨吗?规范吗?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规定适用第九十三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怎么《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告知我违停要按第38条规定接受处理,而第三十八条明明规定的是车辆行人在交通信号通行方面的管理。试问有几部《道路交通安全法》?若都是同一部法律是我理解不对吗?
三、我没有《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上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违法情节,我该不该按要求去处理?去就明显成就了乱作为,不去吧又被记录违章在案,我该怎么办?
四、制作正式法律文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是“第三十八条”还是《违反禁令标志告知单》上载入的“第38条”?我读《道路交通安全法》表述是“第三十八条”。另外违法地点文书中载明的是“四完小”,四完小并非公安及民政部门“三标一实”认定的标准地址,也非街道路段专业用语,难道文书也有“山寨版”?想信交警不至于这水平。
五、认定事实混乱不清,适用法律条文不准,制作文书如此质量,这样的队伍能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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