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缴存职工调离本市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转移提取方式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10月30日起执行。
一、 调整内容 (一)缴存职工调离本市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在调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由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本地新就业单位继续缴存的,应直接将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执行时间 该项政策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有与该政策相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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