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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还我教师尊严!!有人故意造谣诽谤把舆论矛头对准负责人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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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还我教师尊严!!有人故意造谣诽谤把舆论矛头对准负责人的教师,其目的为以权谋私非法拘禁罪的赵民众洗罪!这不得不让老教师回想起可怕的黄帅事件发生之担忧............
360截图16171112911341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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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在猫眼看人所有关于教师被派出所副所长抓起来非法拘禁7小时的帖子消失一空!!显然谁在操控舆情.......

发表于 2018-10-2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为赵是体制中人,所以要为他洗地。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赵民众必须滚出公检法队伍!!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回去种田!!

    这都是赵民众的老婆造谣诽谤光荣的人民教师!赵民众的女儿就是文革的黄帅一样整老师的官二代!!

你警察对违章驾驶员也有处罚手段,教师合理罚站迟到学生没有什么大错,你派出所所长为泄自己私愤非法拘禁老师就是大罪恶! 360截图16171112206353.png

发表于 2018-10-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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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条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18-10-2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警察法》(摘抄)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发表于 2018-10-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法》 摘抄: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8-10-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法律,派出所副所长已经涉嫌犯罪,老师仅仅是有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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