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来,我们曾耳熟能详的观看、参与学者对买方市场问题连篇累牍的争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需要建立一个买方市场。但这种市场,不是资本主义那种引起周期性危机及生产力浪费和破坏的生产过剩的买方市场,而是供略大于求,商品生产比直接需要稍大一点,包括预防不测事故的后备、预防比例不协调的后备、经常性的调剂余缺的周转性的储备,能够造成必要的卖方竞争所需要的余额。
这是国民经济平衡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同供求平衡的观点并不对立。只有建立买方市场,消费者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才能促成卖方竞争,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的理想形式,固然不是卖方市场,但也不能是买方市场,而是在不平衡中求得供求基本平衡或供求比例协调的市场。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的本质特征。买方市场意味着大量商品积压,必然按低于其价值量的价格出售,或者即使降低商品价格水平也卖不出去,违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能实现价值,妨碍积累和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同时,还会造成流通时间延长,增加流通过程的劳动耗费,使流通费用增加,资金周转缓慢,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在经济体制方面,也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使各种杠杆,首先是价格杠杆失常。正如卖方市场会侵犯买者、消费者的利益一样,买方市场也会侵犯卖者、生产者的利益。因此,不能把总体上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当成社会主义市场的理想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所要求的只能是在社会供求基本平衡基础上形成的比例协调的市场,只有这样的市场才能保证商品流通不断地健康地发展,兼顾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整个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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