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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是谁骗我60万-路修好了不给钱,信访、法院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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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谁骗我60-路修好了不给钱,信访、法院都不管
         
2017728日,四川安岳县熬桥村五社路将基上公路承揽给农民江华田、尹付强修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内容:一。工程范围永顺镇熬桥村五社社级道路起于村道水泥路止于沟西边;二、建设标准:1、利用原有路基宽度【除特俗路段】不小于4.5米;2、连砂石镇铺筑宽度【除特俗路段】不少于3.6米,厚度压实后,不省于17厘米;3、硬化C30水泥路面宽度......三、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乡、村社监督人员指导,同时接受乡、村质量领导小组的监督,一切按照道路规划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建成后,建设里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公路建设小组验收合格为准。甲方和村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质量标准......4、熬桥村五社筹集资金20万元。项目建设整合资金不足部分由永顺镇人民政府和熬桥村村民委员会争取的县发改局异地搬迁项目专项资金解决。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建筑工程过程中除群众筹资部分其余乙方垫资修建......六工程造价:本项目工程属双包工程【即包工包料】,3.5米宽社级水泥路按总造价60万元计价【含路肩水沟】。道路总长约1.8公里;七、付款方式:甲方在工程开工后拨付村民筹资款10万元给乙方作为启动资金,待施工水泥路面时再支付乙方8万元,该工程经上级部门及乡村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支付乙方村民筹资款2万元,剩余款项县发改局异地搬迁项目专项资金到位后支付;八工程如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20171231日止必须完工......十、违约责任:本合同适用法律《合同法》。如一方违约将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赔付对方总工程款页面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尹付强、江华田签名,永顺镇熬桥村村民委员会加盖了公章。2017728
合同签订后,乙方垫付资金购买材料,雇佣民工修建,按期完成保质保量修好了公路,并经村、社及村民代表验收评价:符合要求。村委会还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合格。但是,乙方垫资修路的工程款40万元,甲方以没有向县发改局争取到异地搬迁项目专项资金为由至今没有给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规定,乙方提起信访,答复令人困惑。乙方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什么道理?请求媒体帮助!网友评论!
----作者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20181025

是谁骗我60万-路修好了不给钱,信访、法院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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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8-10-2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不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骗我60万-路修好了不给钱,信访、法院都不管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以没有向县发改局争取到异地搬迁项目专项资金为由至今没有给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由修路合同看出,本案的甲方涉嫌合同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涉案合同无效。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60万元及其他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嫌合同欺诈,非法占有。组、村、乡领导乱作为,决定如放屁。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认为,原来领导调走了,后来领导不认账。即便有了项目,也不会给乙方,而是给其他村组。
谢谢评论,说得好!昨【25】日,法院制发驳回乙方起诉裁定书,今【26】日,胡代国凌晨4点起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重新起诉,把乡政府也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赔偿乙方投资损失60万元。同时,对该裁定书提起上诉后,申请中止,保留诉权。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投诉国务院信访局已经受理,将责令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用红头文件形式回复贴国务院信访局网站。

发表于 2018-10-27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个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永顺镇党委书记镇长以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胡乱表态批准开工修路。结果并无国家项目资金。该修路合同涉嫌欺诈,给投资修路的农民造成损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0-3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你拖个3.5年,我着都不着。

发表于 2018-11-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8-11-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8-1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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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安岳县财政局三番五次更换直补款发放银行,至农民怨声载道,村委会勾结银行在当事人不知道情况大批量办理农民银行账户,侵犯农民身份信息权,犯下泄露公民信息罪,
官商勾结强行农民来回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领取直补款
今年直补款被强行信用社领取,杨通海去信用社开直补款账户被收取手续费,
杨通海投诉信用社,信用社直接退还杨通海手续费,不办理任何手续,投诉后可是安岳县财政局还要杨通海继续去财经制度混乱的信用社开户,否则不发放杨通海的直补款。杨通海提供邮政储蓄一卡通账户他们拒绝发放。

今天是杨通海投诉安岳县财政局拖欠杨通海直补款第四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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