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张光兵,男,汉,1971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竹家村5组。电话:15116190587.
被申请人: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锦鸿 经理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
请求事项:
1、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到珙县珙泉镇官沱村4社张光兵修建的水池处提取未用完的水泥进行质量检测鉴定,防止证据的灭失,避免被申请人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逃避法律的制裁。
2、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申请人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进行处罚。
3、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协调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损失赔偿事宜。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光兵到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在珙县珙泉镇总代理珙县展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处多次购买水泥修建水池、厂房等设施,在修建水池的过程中,造成水池返工两次,仍然漏水,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光兵于2018年8月6日在珙县展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光兵购买的水泥品牌通过经销商周勇提供的购货记录载明是钱江牌水泥,编号是QR83094,经销商于2018年8月6日运输到珙县珙泉镇珙县展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门市时,还没有下车,张光兵直接从经销商周勇运输水泥的车上下了三吨水泥,是用于再次修建水池,但最终仍然漏水,后经继续调查发现,经销商周勇卖给给张光兵的水泥万年桥品牌与经销商从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下单购买的水泥的品牌不一致,再进一步调查发现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珙县展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年桥品牌的水泥出厂就没有留样、没有进行质量检测,结果该批次的水泥出现严重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张光兵所修建的设施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特向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为水泥的最佳保存期限是3个月,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购买的水泥未用完的现在即将到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到珙县珙泉镇官沱村4社张光兵修建的水池处提取未用完的水泥进行质量检测鉴定,防止证据的灭失,避免被申请人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逃避法律的制裁;第二、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申请人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进行处罚;第三、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损失赔偿事宜。
此致
申请人:张光兵 电话:15116190587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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