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民事被告曾光,法院增加的被告第三人镇政府和镇中学,案号:返还房屋,被四川省高级法院(2015)川民申1896号的审判长张松维护-审和二审的错判,徇情枉法。
第二次民事诉讼被告镇政府与第三人曾光,案号:买卖房屋无效,被(2017)川民申3106号的审判长胡东容维护-审和二审的错判,徇情枉法。
第三次行政诉讼被告镇政府和第三人曾光,案号:买卖房屋违法...无效,被(2017)川行申637号和638号的审判长谢胜山维护-审和二审的错判,徇情枉法。
第四次民事诉诉讼本校原领导(个人)隐瞒隐藏房产证,法院编的案号:合同纠纷,被(2018)川民申1813号的审判长牟桂红维护-审和二审的错判,徇情枉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确已触犯《刑法》第399条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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