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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交坠江:坠落的生命,浮起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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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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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日,一则万州公交坠江的新闻刷屏各大网站,在政府官方消息还未出来之前,就有许多“敢为天下先”的媒体记者撰写出小轿车女车主逆行与公交车相撞,导致公交车坠江的言论。

霎时间,小轿车女司机邝某娟被推到风口浪尖,在舆论的导向下,找到宣泄口的“键盘侠”们丝毫不去理会救援行动的进展、坠江人员的幸存情况,而是对邝某娟口诛笔伐,从个人上升到“女司机”这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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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调查表明系公交车操作失误,越过中心实线,撞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坠入江中后,之前谴责女司机的大V有选择道歉,也有人悄悄删帖,但却没有人真正关注过“键盘侠”们在该事件中对邝某娟造成的人身和心理伤害,一个简单的道歉真的就可以抚平伤痛吗?

包括前段时间的网红saya殴打孕妇这件事,也是出现了极大的反转。“施暴者”saya成了这个事件的受害者,被人肉出个人信息,不断地收到花圈冥币,淘宝网店也遭到了网友的攻击。她的爷爷因心脏问题及精神压力去世,淘宝和公司也在广大网友的攻击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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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不管孰是孰非,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能“杀人”。

当恶性事故发生时,不要急于表明自己的正义。不在乎真相的正义都是伪正义。

而透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坠落入江的是宝贵的生命,而浮出来的,是我们每天都有看到,却无力改变或者选择盲从的网络暴力。

我国在网络暴力和隐私上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共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但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真正实施起来,依然难度较大,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并且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和法律意识。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也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那如何做好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呢?

那不妨听听我们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www.chnlaw365.com)许燕飞律师观点:

悟空论

定海神针

欲要镇海降妖,须有千钧之神器。   

我们需要先立法,将约束网络暴力的法律搬上台面。告知四海,威慑八方。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人人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心中有一杆秤,才能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紧箍咒

在当前人肉搜索之下,个人隐私信息似乎都变得透明,而要做好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是重中之重。给那些想要通过渠道获取个人隐私信息之人套上“紧箍”,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催念“咒语”,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发布个人隐私信息。

火眼金睛

妖魔鬼怪作祟,妄想遁入人海,一双火眼金睛令其无所遁形。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实名制信息对大众是绝对隐私保密的,只有用户涉及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才可以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筋斗云

互联网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立法规定想要与时俱进,需“筋斗云”日行千里,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特点、发生原因,用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最后,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更多时政话题文章,更多法律咨询,欢迎关注鑫天律所公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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