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公交车坠江!我们又何尝不是公交上的乘客?
麻辣·谢歌说事
长江水底,沉睡了85小时20分的公交车打捞出水。附近的船只拉响了低沉的汽笛声,万州长江二桥附近所有的船只一齐发出悲鸣。残缺不堪的公交车似乎也在此时此刻向关注它的人们诉说着那个悲剧发生的瞬间。
连日来,随着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公布,城市公交车再次占据了全网头条,刚刚离世的李咏、金庸两位大咖也未能掩盖住公交车坠江的與情、转移网民的视线。
为何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会持续引发與论关注?我想,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无非是,此事带给我们的危机意识显得特别震撼人心,因为“惨剧”离我们很近。我们每一个人又何尝不是公交车上的乘客?
乘客因为错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冲栏坠江,15条鲜活的生命瞬间阴阳两隔。
无独有偶,还是万州,还是这22路公交车。有网友扒出2015年12月15日重庆晨报的新浪微博:【重庆万州一女子坐过站暴打公交司机】:12日,万州22路车上一位女乘客没有听到广播坐过站,迁怒司机泼口大骂,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竟突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最后,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后该女乘客已被刑事拘留。
但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并没有给人们敲响警钟,最后,惨不忍睹的悲剧还是在万州的22路公交车上发生了,只不过演出的方式不一样结果也就不同罢了。
众多的自媒体热议“万州公交车坠江”,称“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有网友认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所有乘客没有一位是无辜者。公交车失控的悲剧之所以如此广泛地拨动人们的心弦是因为频频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触动了我们的“安全阀”。
如果生命可以重来,是不是能够换个这样的场景?
司机至少有两种选择避免悲剧发生
一是可以不用“老子就是要和你同归于尽”而选择停车报警;二是紧握方向盘驶出大桥再来论理。按当时的车速,这位司机只需要坚持三分钟就足以避免灾难的发生。
女乘客可以停止或推迟攻击公交司机
任性是一剂毒药,冲动是魔鬼必须要受到惩罚。女乘客只需推迟三分钟时间向她心中“可恶的驾驶员” 发起攻击,闪过稍纵即逝的“车在桥上,车上还有一车人啊!”的哪怕一丝丝儿的顾及与善念,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然而,女乘客因为那难解“深仇大恨”的“骄横”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其他的乘客可以主动制止
喜欢“看热闹”的看客并不是总会幸运的在人生的商场享受免费或优惠打折体验。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在看到别人遭遇到不幸时总是事不关己明哲保身,你不发声,到后来也就没有人为你发声。倘若公交车险坠,生命可以重来,作为一路同行的你还会保持镇静,还会毅然决然的坠江而下?同在一辆车上命运绑定,你根本就没有缓冲地带,只能对水一坠,可不是么,看客最喜幸灾乐祸,殊不知,有时,在你冷眼旁观的看到别人“杀人”时,“血”,同样会不经意的溅射到你的身上。因为,冷漠,有时也会是葬礼的前奏曲。
可是,生命绝对不可能重来!
可是,上面的场景看不到啊!
可是,他(她)们都没有啊!
而且是,全车人无动于衷啊!是公交车上所有的人共同制造了这一起人间悲剧。
22路公交车,司机手握生命的权力棒,却被女乘客用任性破坏了规则,而满车的乘客充当了冷漠无情的看客。按重庆当地的方言是,“这三副颜色”共同的配合、默契的演奏了一曲“公共汽车咏叹调”,然后,公交车像铁达尼号一般沉入了冰冷的长江,而江底的相关三方若水下有知,是否会感觉出江底其实并不会比江面上的世界更温暖。
悲剧已经发生,指责和谩骂早已没有了任何意义。但是,我们却可以对此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可以尽可能努力做到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有时候觉得,其实,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又何尝不是22路公交车上的人?因为,我们都在这一辆公交车上,公交车前进的方向决定着我们的前途和命运,司机、女乘客、整车的所有的人构成了命运共同体,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
思考之一:是否需要增加另外一个“安全带”?
重庆公交坠江悲剧发生后,人民日报评论:我们是否需要一场文明革命?评论称,许多制度与伦理看似约束着你我的手脚,从不是空穴来风。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明,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根保证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安全带。重庆公交坠江的视频今天公布了,看到的人无不在叹息中悲愤:就为坐过了站,女乘客便要丧失理智死缠烂打,这不是害人害己是什么?!就因与女乘客交手,司机居然也忘记了方向盘下还有十几条生命,这样的分心也不应该啊!更值得可怜的是那一车无辜乘客,因一场口角葬身于长江之中,这是不可承受之痛!
悲情,都是从险情中来的,而很多险情,都是从情绪失控开始。从犯罪心理学上看,许多杀人案都属于“出于愤怒”的激情杀人,导火索极微小,是一个微笑、一句道歉都能浇灭的“火星”。为什么物质生活日益丰裕了,文明素养与公德之心却落在后面?这是一种文明的反思,一种文明的心痛。
思考之二:是否应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单列增加“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
我国刑法已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但是,随着恶性案件的增多,像这类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应单列罪名,细化条款,具体到犯罪行为。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后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极端事件在国内多个城市时有发生,还有的是因为醉酒闹事,有的因琐事和司机发生口角然后抢夺方向盘危及乘客安全。因此,整个社会都需要需要为此进行反思,现有的法律应当补上一课,让公共交通安全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美国为例纽约州曾在2002年立法规定攻击公交车司机或地铁工作人员等同于袭击警察。其公交车头显著位置有着非常明显的告示:“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新泽西州更是在驾驶座与乘客座位之间地板上设定一道很粗的白线,任何人试图跨越白线或停留在白线以内,司机都会立刻发出口头警告。
为了悲剧不再重演,我们面临任重道远。正如人民日报评论的那样:“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也没有人在车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