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又一次向全社会释放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此次修订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
新《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增加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新《条例》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并将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新《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作为纪检干部,要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解读条例的各个条款,做到对《条例》心中有数,行按所规,正真以《条例》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在履职中更精准的监督,更精准的执纪,才能将《条例》运用到纪检工作中,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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