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打击查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人更要本着让制度“长牙”,纪律带“带电”的工作纪律让胆敢触犯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望而生畏,收敛收手。 新《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增加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新《条例》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并将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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