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必须依法纠正错误 绝对不能空转程序 依法治国,必须依法纠正错误,绝对不能空转程序。 一、依法纠正错误,必须切实防止空转程序,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必须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长期多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积累了一大批申诉新旧积案,确实坑害了一大批申诉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如今,一些地方普遍强制维稳控访,除了不允许群众到上级去上访之外,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就是无人理睬。长期把“官民对立”的和社会的尖锐矛盾,反复积压在基层的作法,更是严重践踏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把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已经败坏到边缘了。而各地方政府在强制维稳控访方面所消耗的人才物力开支也是不堪重负的。有错不改、有问题不解决仍是申诉群众集中反映特别突出的问题。依法纠正错误,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起码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把涉法申诉纳入法治轨道、导入司法程序处理,必须保证群众合理合法有据的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必须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 二、必须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大力推行申诉办理回避制度,必须依法复查、再审的申诉案件,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申诉案件,必须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审理,仍未能解决的,必须实行提级审查。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各部门自评、上级政法单位直接评查、异地交叉评查、社会公论评查等方式,查清案件是否存在过错瑕疵、当事人申诉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必须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必须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很多旧积案,由于都是党政、人大、政法委、公检法等共同制造的,很多旧积案都是涉及责任人多面广层级高,从县级到中央,为了减轻纠错改错的阻力。为此,建议可以实行只纠错不问责不追责。但是,在党的十八大后所发生的新错积案,不仅必须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检察批捕、公诉、司法裁判等人的责任,而且更要必须倒查办理申诉不作为乱作为人的责任。程序到了哪一级,必须问责哪一级,包括问责最高两院,必须依法严惩不作为乱作为的法院领导人和检察院领导人以及案件错判责任人的责任。 三、必须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一个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瑕疵,都必须给予纠正。对每一个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执法瑕疵,必须向当事人耐心说明瑕疵问题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必须通过改判、决定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或补正。 对办案程序不严格、收集证据不规范,以及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无法恢复原状的,必须向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赔偿,尽最大努力争取得到当事人的谅解。对常见多发的、当事人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比如程序性瑕疵、文书瑕疵,必须组织纠正,和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四、必须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既要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也要依法公开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方便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对重大敏感申诉案件、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必须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进度和结果,表明政法机关公正处理、勇于纠错的决心,以公开促公信。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纠缠申诉不休的,必须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结果及当事人仍为不服的事实、证据、理由等公之于众,请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群众等评判说理,赢得群众支持,以公开促公平正义和促息诉。 畅通出口,让无理缠诉案件依法退出,确保终结质量、落实善后工作、用好救助手段。对当事人申诉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合法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法理公正处理,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群众等也一致评判其为无理取闹的案件,为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再审程序。 但是,凡是涉及专业性较强、普通群众看不懂、听不懂的申诉案件,必须以绝大多数专业意见为依法结案的终结依据。凡是普通群众看得懂、听得懂的普通常见申诉案件,则必须以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群众等的绝大多数意见为依法结案的终结依据。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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