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必须强力禁止征地拆迁的恐怖犯罪组织行为
长期以来,征地拆迁矛盾所引发的极端冲突一直未曾间断。每一极端冲突案例因果细节虽有不同,但有一大共同特点就是,为了节约征地拆迁成本,权大于法,严重损害了被征地拆迁农民最现实的吃住生存和就业等权利,不顾一切后果的问题特别突出。一些地方政府罔顾中央三令五申,违反基本法律程序,滥用行政权力,以软硬兼施的一切恐怖犯罪组织手段,掠夺农民财产权利,侵犯农民人身权利,是所有征地拆迁极端冲突的实质。 一些地方为了节约征地拆迁成本,突出政绩,抢项目、赶工期,为此绕开土地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程序。正因为此,项目落地、工程动工,往往是一些县委县政府违法用地、违法征地拆迁的极端冲突。 被征地拆迁农民,为此,往往无力反抗县委县政府软硬兼施的一切恐怖犯罪组织手段,原因是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上是禁止,实际上是放任不管,媒体集体失声,敢于发声的网民很容易被打成各种“犯罪分子”甚至是“反党反社会”的“犯罪分子”,是导致一些县委县政府,成为征地拆迁违法犯罪的主体。根据被征地拆迁农民上访反映的情况,无一例外地都是县委县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县市党政首脑们亲自挂帅“项目办”,滥发红头文件推动强征暴拆的案例。根据各地被征地拆迁农民,今年从地方严防死守的人墙缝里逃出赴省进京上访的人群规模来看,再次证明了各地县委县政府上项目、动工程所造成的巨大不稳定因素。 失法必然无度,抛开法律准绳,引发、激化矛盾,是必然的结局。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才能征地。滥征乱迁激化矛盾的地方,不仅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土地征用、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等经济过程,短期也许可以迅速拉动增长,改善政绩,但违背市场规律,造成资源浪费,不仅逆转我国土地集约利用进程,而且不透明的非市场化运作,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这些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今年是《物权法》实施5周年。《物权法》高度重视农民权益保护,首次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物权。《物权法》实施时,公检法司及有关部委均就《物权法》实施进行部署。国土资源部在贯彻实施《物权法》的通知中明确强调:土地资源属于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内容之一;是否做到以排他性的物权约束限制权力,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否的重要标准。 由于有了《宪法》、《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征地拆迁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能起到禁止各地县委县政府,以软硬兼施的一切恐怖犯罪组织手段,掠夺农民财产权利,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任何作用。做不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禁止不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滥权违法犯罪行为,土地开发利用不能进入法制轨道,征地拆迁,不能解决被征地拆迁农民最现实的吃住生存和就业等问题,还能有长远的稳定吗?! 综上所述:这一大社会问题,虽然都是发生在各地方县级基层,但是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上是禁止,实际上是放任不管,媒体集体失声,放任各地方随意把敢于发声的网民打成各种“犯罪分子”甚至是“反党反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实际责任在于党中央国务院。为此,特斗胆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必须为人民负起政治领导和法治监察责任。 为了必须把征地拆迁和土地开发利用纳入法制轨道,党中央国务院必须要有强力禁止各地县委县政府,以软硬兼施的一切恐怖犯罪组织手段,掠夺农民财产权利,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实际行为。否则,征地拆迁和土地开发利用就不可能进入法制轨道!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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