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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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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越黑死的越快

发表于 2018-11-2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是没看到有谁落马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以及关于这份判决书的说辞经得住推敲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对熊医生案中的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补充调查及补充鉴定。

俗话说天无完事人无完人,一些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差错,导致冤假错案的事情发生。也有一些冤假错案是因为执法人员勾结制造假证据导致的冤假错案,关于冤假错案的纠正我国也有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案错在源头上。

审判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强调了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等4个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戴长林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开庭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

熊医生案中最关键的一个证据就是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死者的死亡原因鉴定结果是:1、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千方百计回避这个鉴定,将那份程序不合法,且自身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份尸检报告在一审时法医当庭承认自己不懂解剖,分析的死亡原因自己也无法解释);这也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敢开庭审理到底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原因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冤难,难于上青天”,这是客观事实。尽管冤案平反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巴中市力度还远远不够,不少陈冤旧案亟待复查,有效的冤案纠正机制更是远未建立。从根本而言,只要冤案生产的机制没有根本性改变,司法问责缺乏刚性,司法责任清晰所要求的前提未能确立,法院领导及法官的观念还停留在推诿搪塞忽悠申诉人的境界,巴中就难以实现有错必究。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为什么蒙冤者及其家人的申诉难以叩开错案纠正之门?


  尽管蒙冤者及其家人历经艰辛、反复申诉,但是许多刑事错案最终仍需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才得以纠正。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错案的申诉无非面临五种结果。

一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申诉收不到任何回复,甚至有的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诉材料后连刑事申诉登记都不做,刑事错案复查程序难以启动。

二是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虽启动复查程序,但最终驳回其申诉。

三是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申诉最终引起了高层或地方人大的重视,在外部力量的介入和监督下,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四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介入下,地方司法机关才对刑事错案进行再审。

五是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进而纠正刑事错案。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蒙冤者及其家人的申诉难以叩开错案纠正之门,甚至连刑事复查程序都难以启动,为什么错案需要依靠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才能得以纠正,为什么上级部门或者高层介入后才引起司法机关对申诉的重视,为什么人们在刑事申诉过程中大多只能看到公权力的傲慢和私权利的无助,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好意思说什么“公信力是法院工作的主线、法官是法治社会建设者”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咋了,宪法也不起作用吗?别再一味地求政法委领导打电话给通江县公安局法制科想方设法拘留熊医生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讲理,法官不要脸,鬼都没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申诉是执着与无奈的体现。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关领导人对该案故意胡审乱判,对申诉故意推诿,忽悠;其目的的是制造人民法院公信力危机。这东西是真正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好的依法审判呢?说好的有错必纠呢?咋就脸都不要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错案是家常便饭,
依法纠错却比买彩票中特等奖还难;

发表于 2018-11-2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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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七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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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巴万高速打工后,无良老板恶意欠薪,信访举报后,信访交给高协办处理,高协办交给项目部处理,项目部又交回私人老板处理,结果处理个屁呀,照样不给你发还是不给你发,再次举报却审核都没审核了,难道民众的事情,就让你几个部门走个过场而已?有没有处理结果并不重要是吗?如果交回私人老板能处理,我还举报他干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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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向法院院长反映情况是当事人的申诉权力,也是法院自行纠错最捷径的救济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危害甚大,教训惨痛。整体上看,法院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队伍在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纪律作风、反腐倡廉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司法作风方面,少数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精神懈怠、信念动摇,贪图享受、情趣低下,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个别干警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然而在中国,一个刑事案件一旦被侦查机关做出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后,此案最终就极有可能被定罪。在侦查终结环节,案件的最终命运几乎就已经决定。因此,一旦侦查程序通过案卷笔录对法庭审判的绝对影响,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法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而失去了独立自主的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这种“流水作业式”诉讼中,面对冤假错案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再通过内部提出司法建议,希望他们的自己处理内部消化。然而一旦中间有外力干预,基于趋利避害的生存法则,法官就会放弃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错误地迁就警、检机关原本的意愿,认可其错误追诉主张,同时对被告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不予重视,“疑罪从有”的思想在博弈中占据上风,并最终成为案件裁决的指导思想。

严格的错案责任追求制度进一步加剧了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当后一程序的决定机关需要对前一程序的决定作出更改时,就需要估计到错案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会促使前一程序的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往往会通过请示、咨询等方式征求后一程序决定着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司法单位惧怕出现所谓“错案”而不敢承担责任,稍有疑问就向上级单位请示,待上面有确定的“意见”或“指示”后才定案,最终使得整个上诉制度和司法独立都失去意义。

冤案曝光,法官民警皆是傀儡;政法委介入使得办案的检察官与法官除了尊重其意见之外,别无选择。

                    熊医生案就是由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属于非法行医的一份建议书,经政法委书记签字交公安局长安排治安大队立案。恐怕这个才是案子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环节处于诉讼的最末端,具有回看全程的独特优势和视角。复查通过反向审视,不难查找出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公开是最好的“冶炼炉”,只要公开审查,保障阳光司法,有效降低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遇到的各种不当干扰,确保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被及时发现、纠正、问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切实让正义不再姗姗来迟。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人的诉求及理由公正地回复一下就怎么难吗?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时依法询问一下被告人对拟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有无不服的理由及证据就那么难吗?审判委员会在决定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时查一下有无法律依据允许再审变更起诉罪名就那么难吗?审判长三改判决书,你审查一下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查清就那么难吗?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监督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发的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难道你们的眼睛都被狗蚊子咬瞎了,审判长及审判委员会的人都没看见”你们这是判的啥狗起码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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