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853|评论: 0

[即时新闻] 绵阳一民营企业遭遇千万冤案 “六问”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1-26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一民营企业遭遇千万冤案 “六问”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https://img3.laibafile.cn/p/mh/302488764.jpg

https://img3.laibafile.cn/p/mh/302488879.jpg

绵阳一农村信用社,负责一公司的信贷专管员,经过长达八年与该公司的往来,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充分的信任。尔后,该公司为回报信贷员,将其挂靠该公司一数千万元的工程,通过《三方协议》转给信贷员。

殊不知,信贷员拿到工程后,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导致工程搁浅,不得不由该公司来收拾“烂摊子”。可就在该公司与之决裂之后,一份盖有该公司公章、董事长签字确认的超千万元的《工程清算协议》莫名其妙横空出炉,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而就是这样一个涉嫌移花接木、巧取豪夺的《工程清算协议》,在众多证言、证词和公安机关调查出的相关证据下,却依然被法院认定为“铁证”,查封、冻结该公司资产、债券数千万元长达近三年,给该公司造成了沉重打击。

三年来,一个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案子,却经历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数次审判,可由于一审法院所定案由错误,判决逻辑思路严重错误,对上诉人重要的抗辩理由采取回避态度,不做任何评判,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无理不予准许,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反,作出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依然无法让人信服和理解,这到底为何呢?

案件缘由:一份涉嫌移花接木、巧取豪夺《工程清算协议》

2013年,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甘孜州康定市钦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建设施工合同》,由四川汇泽承建康定市“灌顶雪泉.康定之珠”项目A标段和南门停车场,造价1.5亿元。

2014年12月25日,四川汇泽又与文某、李某(信贷员)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将该工程内部承包权转让给李某(信贷员),该公司并任命李某为该项目经理。

一切都顺理成章,可李某内部承包并出任经理后,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和大量民工工资拖欠。2015年10月23日,四川汇泽公司与康定市钦城公司协商,不得已而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解除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汇泽将已经施工部分做完主体验收,钦城公司对该工程项目的其他部分另行发包。

2015年11月2日,四川汇泽向李姓信贷员发出通知,解除承包人职务,并要求三日内到四川汇泽公司办理财务清算。2015年11月6日,李姓信贷员也向四川汇泽公司发来告知函,要求支付总共1000多万保证金、工程款。

2016年5月30日,在四川汇泽公司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份盖有该公司公章、董事长签字确认的超千万元的《工程清算协议》莫名其妙横空出炉,将该四川汇泽公司告上了法庭,让四川汇泽公司丈二和尚摸不着头,一头雾水。

https://img3.laibafile.cn/p/mh/302488822.jpg

https://img3.laibafile.cn/p/mh/302488883.jpg

为何涉嫌移花接木、巧取豪夺?

汇泽财务老总:“信贷专管员,有大量接触和使用公司印章和法人集中签字机会。”

在康定市人民法院几次庭审中,四川汇泽公司多次提供证据,对《工程清算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作为该公司长达八年的信贷专管员,对《工程清算协议》具有造假的便利条件,公司的公章经常由管理人员带到信用社李某的办公室加盖情况。从形式上,该协议排版也很蹊跷,排版前三页有迎合第四页的“诡异”痕迹。第一页排版空了六行,最后一页只有签字盖章并无正文,具有造假的痕迹。

其次,四川汇泽向庭审提供的大量资金往来凭证,足以证明四川汇泽在《工程清算协议》中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还让绵阳市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该法院认为:“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18年10月31日,康定市人民法院(2018)川3321民初2号再次认为:《清算协议》上有汇泽法人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律界人士:《清算协议》加盖公章和签字并不一定是双方“真实意思”

走访中,法律界人士认为:有签字和加盖有印章的法律文书并不一定是双方“真实意思”。201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178号判决案例阐明判案要旨:“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在回到本案,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民事行为必备条件。虽然案涉《工程清算协议》上加盖的上诉人印章和签字不能被排除出自上诉人,但因社会的复杂性,也不能排除上诉人印章和签字被偷用或者移花接木的拼凑方法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后来,四川汇泽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没有能力完成举证责任,通过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公安机关也以该案进入民事审判程序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涉《工程清算协议》从形式到约定内容,到形成过程都存在重大疑点。人民法院应该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通过庭审,四川汇泽公司有充分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清算协议》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差异巨大,肯定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不是汇泽公司有效民事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其一,四川汇泽公司对《工程清算协议》的内容不清楚,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该《工程清算协议》,不认可其真实性。因为被上诉人有造假的便利条件,被上诉人是绵阳一农村信用联社信贷部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汇泽公司信贷专员,因为业务原因和常年交往形成的信任,汇泽公司的公章经常有由汇泽公司管理人员带上印章到被上诉人办公的地方交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直接隔着柜台加盖公章后交还上诉人管理人员的情形。另外,四川汇泽公司与绵该区农村信用联社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常年有诸多信贷申请,审批资料、合同书的签订,被上诉人作为这诸多法律文书的经手人,具有采取偷盖印章、夹带、移花接木方式造假的便利条件。

其二,按被上诉人对《工程清算协议》的产生过程的陈述,其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经过双方的对账核算等基础工作。根据上诉人与发包方形式上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建筑施工行业的结算惯例,发包方与施工方的结算要经工程施工验收合格,施工方报送施工资料、结算资料,由发包方审核结算确定结算价款,方拨付工程款(还忽略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情形)。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关系,上诉人作为被挂靠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拨付工程款是以实际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前述的过程在涉案《工程清算协议》落款时间之前都还未产生。庭审中双方认可的通知来看,上诉人多次书面催促被上诉人核对账目,也充分说明被上诉人怠于与上诉人核对账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对抗态度,突然对涉及的项目是造价数千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连简单的对账基础工作,协商过程都没有,又草率的签订了《工程清算协议》,且根据协议内容上诉人在未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就需向被上诉人支付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的款项,该涉案工程处于众多债权人向上诉人公司主张债权的情形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混乱不清,任何一个正常的被挂靠单位、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作出签订该《工程清算协议》的行为,《工程清算协议》的签订不符合建筑市场行业交易习惯,也违背常理。也证明《工程清算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没有凭证支持。

“六问”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1、一审判决一方面正确的认定被上诉人与文某及被上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又对这一正确的认定应该依法产生法律后果避而不谈,对上诉人相应的合法抗辩理由只字不提,错误的认定《工程清算协议》有效,是明显的严重错误判决逻辑思路,这是为何?

2、一审法院坚持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或者说本案若坚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被上诉人并不是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不因该裁定驳回起诉?

1、针对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3301民初1号:对涉案工程工期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款决算及保证金支付实际情况,是否应该展开调查核实?

2、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3301民初119号: 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三方协议》被判无效,而《工程清算协议》为何合法有效?

3、上诉人抛开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论,根据现在司法实践的权威精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应该被驳回。

4、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该院为何不支持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对涉案工程中李珂范围内的工程收支账目明细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5、李某提供的所谓《工程清算协议》,绵阳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聘请四川正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已付款金额及对外债务金额进行司法鉴定,与李珂伪造的《工程清算协议》所提及前后时间节点所付款项金额全部不吻合,该院为何不予支持公安机关委托调查出的这一证据?

6、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3)川3301民初119号之二裁定:冻结我公司(股权账号:88070060019755372)和担保人蒋福源(股权账号:88070060019780760)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9108585.67股银行股权(价值3000万)和查封担保人四川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0)第17151号)(价值6000万),共计9000余万资产。期间多次递交解封申请、情况反映,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川3321民初2号解除对担保人四川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0)第17151号)的查封。而银行价值3000余万股权仍在查封中,查封金额远远高于保全金额1200余万两倍有余,这算是基于什么考虑?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