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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昨【29】日国土局发出四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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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29】日国土局发出四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推上被告席!
安岳法院从上午9点开始审理知道12点审完昌红林【玲】、昌晓丽诉国土局一案;下午
3点至5点,审完蔡莉、蔡琴行政诉讼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为了推动法制建设,请网友围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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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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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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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纠纷一案简要辩 论 意 见----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适用的法规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土局可以对土地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三本案是否已经落实了对原告的安置补偿?
围绕法官总结的上述三项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根据公民身份证证明:二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剥夺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项物权。
二、根据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取得。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
三、征收的土地是出让给开发商修建商品房,扩大城市建设,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便被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也要按照《物权法》第121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平补偿,保证原告的居住条件,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有住房面积不减少。
四、原告有证面积及历史形成的无证面积,均是合法面积,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全部按照合法面积补偿。这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关案例。
五、原告认为:被告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及房屋的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所在社的土地虽然是多年前就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被告现在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修建商品房出售。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原告房屋所在地已经处于县城规划区内,因此,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标准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被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房屋,是适用法律错误。
六、被告2018年10月才对原告发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不合法,因为该通知书未告知原告的诉权即救济途径,证明该通知书内容不完善、不规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通知书违法无效。应当视为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通知书。这足以证明被告在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前,没有落实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原告也不认可该通知的补偿安置。被告用十年前的安置补偿标准,不能保证原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告难以接受。被告依法应当按照现在周边房屋的市场价补偿安置。
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主体,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而不由国土局制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八、无论是之前国土局发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还是现在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前置条例必须满足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实施拆迁。就本案而言,被告虽然出具了一份《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那只是一张废纸,何年何月能够落实,还是一个未知数,该《通知书》并不代表被告已经依照《条例》规定,安置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对等略好的住房给原告。
九、根据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优秀案例之三。
安岳国土资源局曾经责令岳阳镇新村1社文加贵交出土地房屋。该案也是由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由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法院以被告未先落实对原告文加贵的安置为由,判决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败诉。该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案例。原告请求法院按照前述优秀典型案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
2018年11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30日9点,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复庭审理林信建行政诉讼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纠纷案。胡代国代理原告林信建出庭发表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说明:主题文章中的“知道”二字更正为“直到”。
行政复议申请书
安岳县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昌晓丽,女,19734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4组,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04240044.联系电话:13547277565
委托复议申请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复议请求:确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安国责字2018第号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事实理由: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这两项物权,受宪法保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安置补偿。 理由是:决定书称,奎安村4社的集体土地于200575日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后来,奎安村4社又被列为城市规划区,由于政府没有及征收申请人的宅基地及住房,2018年才实施征收,应当适用现在的法规而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
依据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前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4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和裁定,被申请人2018年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地决定书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决定书违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征收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局、征收程序应当发出征收决定书而不是《责令交地决定书》,其安置补偿标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而不是按照十多年以前文件的规定价执行。被申请人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拆迁户交地交房,该行为既违法,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请求事项。
此致
                 复议申请人:                  2018915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5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95日起施行。


                                                 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书
安岳县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昌晓丽,女,19734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4组,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04240044.联系电话:13547277565
委托复议申请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复议请求:确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安国责字2018第号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事实理由: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这两项物权,受宪法保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安置补偿。 理由是:决定书称,奎安村4社的集体土地于200575日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后来,奎安村4社又被列为城市规划区,由于政府没有及征收申请人的宅基地及住房,2018年才实施征收,应当适用现在的法规而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
依据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前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4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和裁定,被申请人2018年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地决定书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决定书违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征收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局、征收程序应当发出征收决定书而不是《责令交地决定书》,其安置补偿标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而不是按照十多年以前文件的规定价执行。被申请人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拆迁户交地交房,该行为既违法,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请求事项。
此致
                 复议申请人:                  2018915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文章中的“知道”更正为“直到”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撤销房屋征收局。因为,原房屋征收局已经腐败烂完了烂透了,四个副局长、股长等十多人都去坐牢去了,局长、纪监员也行政记过处分;
现征收局几乎所有人员对法律法规业务一窍不通,没有一点点水平,
那些秋儿只知道高高在上,给县委县政府添乱,政府自找麻烦。这些人严重损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比如:原安置方案中的货币收购,是每平方米3096元,
而十年后的现在,安岳县的房价涨到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
请问,2018年马上就是2019年了,政府还适用原告的安置补偿标准3000元左右,
被拆迁户不吃亏吗?被拆迁户也不是傻瓜。
原告昌x在法庭上对法官诉说“我家房产证上载明110平方米”房屋,
而国土局发给我的安置通知书只补偿30多万元,
如何能保证我买到对等略好的110平方米住房啊!?
如何能保证被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提炼】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案情介绍】甲公司于2004年4 月和 2005年10月先后办理了西街 20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 ,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甲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 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 平方米 。甲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被告市政府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主体适格,系在法定权限内作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政府要求包括甲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及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甲公司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市政府收回甲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甲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甲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甲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甲公司相应土地,甲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甲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甲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法理评析】本案甲公司与市政府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市政府能否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单方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本案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仅发出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而没有任何补偿方案。很显然,该通告违反了征收条例的规定。

一、征收机关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根据该规定,补偿必须落实在拆迁的前面。在拆迁前,征收机关必须保证相关的征收补偿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除此以外,征收实施机关还应当与被征收人签收征收补偿协议并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补偿安置到位后,征收机关才可以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

二、禁止暴力拆迁。暴力拆迁是法治国家乃至文明社会所必须禁止的。2001 年 6 月13 日国务院公布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该条例存在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从而导致整个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都与建设单位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在巨大经济利益驱使下造成建设单位常常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方法胁迫被拆迁人。更有甚者联合当地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手段将被拆迁人房屋拆除。这种行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2011年1月21日实施后,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了遏制暴力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由此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暴力拆迁并终结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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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四个官司,原告是赢定了!!
代理人敢说这个大话。理由很简单,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这就是原则问题。法律规定,在未落实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问题之前,不得收回图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土地。
这类案件早在2012年胡代国代理新村1社文加贵诉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案,安岳法院就判决国土局输了,文加贵赢了,还被列为优秀案例十大行政案例范例。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1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代理词----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适用的法规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土局可以对土地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三是本案是否已经落实了对原告的安置补偿?
围绕法官总结的上述三项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观点:国家禁止性规定,在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权利人、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在未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时,制发责令原告交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公民身份证证明:二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剥夺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项物权。西方有名言曰:老百姓的住房,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军队不可进。
      二、根据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
      三、涉案征收的土地是出让给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出售,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便被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原告的住房及用益物权宅基地,也要按照《物权法》第121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平补偿,保证原告的居住条件,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有住房面积不减少。
       四、原告有证面积及历史形成的无证面积,均是合法面积。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全部按照合法面积补偿。原告的这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类似案例。
    例如, 许水云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居民,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 耿宝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上述案例认定和判决说明,原告的房屋部分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本案四原告通过继承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五、案涉拆迁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适用《土地管理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
       原告对被告答辩进行了如下反驳:
      原告所在社的土地虽然是多年前就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被告现在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修建商品房出售。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原告房屋所在地已经处于县城规划区内,因此,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被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房屋,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进行有以下依据:
      依据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前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4号行政裁定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二条“......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据此规定,被告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告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本“禁止性”规定。
       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条件。
     被告辩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已经作出,通知原告领取补偿款或选择安置房,原告未领取,也未选择安置房,应当视为被告已经落实了安置补偿。原告影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因此,被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前述第三项规定,在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由上述规定证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也未真正落实先安置补偿,不符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条件。
        七、 本案应当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书》而不是《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主体;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对本案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而不由国土局制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无论是根据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之前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还是依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前置条件,必须满足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实施拆迁。
       八、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存在以下问题,严重显失公平。
     一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只是一张废纸,何年何月能够落实,还是一个未知数,该《通知书》并不代表被告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安置落实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对等略好的住房给原告;
      二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
    被告2018年10月才对原告发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给通知书内容不完善、不规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通知书违法无效。应当认定没有落实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原告也不认可该通知的补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土地权利人有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协调,协调补偿申请土地批准机关行政裁决。但是,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
         三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不公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由本规定证明,原告有住房100多平方米,被告按照五年前每平方米3096元补偿,而周边商品房目前的市场价高达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原告向法官诉说:被告补偿我30多万元,我能买到100多平方米吗?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吗?该补偿严重显失公平。
    九、根据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优秀案例之三。
      安岳国土资源局曾经责令岳阳镇新村1社文加贵交出土地房屋。该案也是由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由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法院以被告未先落实对原告文加贵的安置为由,判决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败诉。该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案例。原告请求法院按照前述优秀典型案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国家规定:在未落实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土地使用权!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本代理词由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书写
于2018年12月6日发表


发表于 2018-12-27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安岳县财政局三番五次更换直补款发放银行,至农民怨声载道,村委会勾结银行在当事人不知道情况大批量办理农民银行账户,侵犯农民身份信息权,犯下泄露公民信息罪,
官商勾结强行农民来回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领取直补款
今年直补款被强行信用社领取,杨通海去信用社开直补款账户被收取手续费,
杨通海投诉信用社,信用社直接退还杨通海手续费,不办理任何手续,投诉后可是安岳县财政局还要杨通海继续去财经制度混乱的信用社开户,否则不发放杨通海的直补款。杨通海提供邮政储蓄一卡通账户他们拒绝发放。

今天是杨通海投诉安岳县财政局拖欠杨通海直补款第四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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