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被告重新鉴定之申请的申请书 申请人:杨得知,男,农民,生于1949年3月21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玉皇村7组49号,联系电话17738207589。 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南充顺庆金绩街9号1幢1层2-7号,法定代表人王鹏,办公电话0817-2811673。 申请事项:不准许被告重新鉴定之申请 申请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指定公信力强的鉴定人,以便做出公正的鉴定意见,不能于法无据地把鉴定机构限定在四川省内,而不指定更值得受害人信赖的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附属的鉴定机构或中国政法大学附属的鉴定机构。 被告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的鉴定意见,想在四川内重新鉴定,却不同意原告选择司法部部属鉴定机构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鉴定机构——这两家是公认比较权威的,这只能理解为被告不是基于依法公正解决纠纷的目的,而是想法外开脱责任,其申请重新鉴定显然是不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予以解决,不需要去外地重新鉴定。瘫痪的残疾人不可以像物品那样折腾。原告坚决反对仅为该保险公司减轻其法定义务而到不值得被保险人信赖的机构去鉴定! 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请法院不予准许!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得知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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